智弘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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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号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商号与商标有密切的联系,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中国的“海尔”,美国的“可口可乐”,日本的“索尼”等。

但是商号与商标的不同之处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商号是区别和辨认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而商标是区别和辨认不同商事主体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因此,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如“上海联合利华联合有限公司”只有“联合利华”一个商号,却拥有“力士”、“飘柔”、“中华”等许多商标。二是,商号是每个商事主体都具有的标志[8],而商标或注册商标并不是每个商事主体都拥有。三是商号权的拥有无时间限制,与商事主体的存亡共存亡,没有时间限制,而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如果在规定期限中不进行续展,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就不再拥有此商标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商标和商号还有几项不同,一是,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机关辖区内对商号行使专用权,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二是,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很多商号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不宜也不能注册成商标。

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这就是近时期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现象。

2.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什么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由来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3.邦信知识产权是个什么公司

刚刚看到这个,楼主这段话正好应证了邦信知识产权对待客户的手段。

有个事情要提醒一下,最近几天我已经有几个客户都收到了同一个显示北京的诈骗电话,自称一家北京的公司,说我客户注册的商标与他们使用多年的商标一样或近似,他们想出多少万买,然后就威胁不买的话就要争议你们现在的商标,而他们有个共同点以前在邦信办过商标的客户,然后不多久邦信的业务员就打电话来说有人要客户放弃优先权,不放弃就尽快去他们那里办理什么什么一大堆业务,初步估计是这家代理机构在搞鬼,想以此来推销他们所谓的被客户“优先权”、商标专属权、版权什么的产品。其实这些产品不是坏的,对企业有一定意义,但是并不像他们说的那样大,他们这种不择手段和报价虚高对待客户,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的做人道德,算的上是诈骗了,敬请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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