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涉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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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3.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都有哪些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4.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概述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12月15日文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 专利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 4.《审查指南2006》(2006年5月24日公布) 商标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公布) 3.《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发布)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发布) 5.《商标审查标准》(2005年12月31日发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著作权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公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修正)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公布)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公布)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公布)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发布)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发布)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3年12月15日文本) 16.《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1979年9月28日更改) 17.《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文本) 1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文本) 19.《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1月17日签订) 商业秘密理论与实务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12月27日印发) 5.《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9日发布)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公布施行)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英文)(199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2001年12月29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 10.《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发布)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 16.《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 23.《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 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公布) 25.《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修订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公布) 27.《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发布)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

5.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照权利的内容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6.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一、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要遵循一般区际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概括地说,主要有(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则{3}。

以上是指导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只是基于区际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在考虑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解决时,笔者认为,还应当强调以下两点:

1.意思自治原则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公权的特征,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私权,是民事基本权利之一。尤其在一国内部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上,应该有意识的弱化知识产权的公权特征,而强调其私权属性。

在私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能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中国区际冲突的特殊状况下,不同制度的对抗会使各地区过多考虑政府的利益,而将个人利益置于其后,使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纳入并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使当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区际个人交往得到正常发展”{4}。

对于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尤其在知识产权的合同领域,比如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对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及国际立法都规定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坚持当事人意自治原则。该原则包含当事人有权商订合同实体条款和选择准据法双重含义。当然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会遇到某些限制:其一,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或冲突法;其二,当事人选择适用准据法必须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强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则

对于一国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通常在适用法律方面应尊重外法域法,主动限制本地法的适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也应如此。

近年来美国冲突法学界有一种观点,即强调在一定条件下扩大适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这种理论认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冲突对方法域的法律会使对方法域在处理其他案件时采取互利的行动。所以,冲突的合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5}。在中国的区际法律适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视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适用,而不是过分强调适用法院地法,将使平等选择内外域法的气氛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中逐步建立起来,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良好解决,其结果是在长远意义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实践

严格说来,我国区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研究应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实践。但是限于篇幅,笔者下文中仅就祖国大陆的问题进行研究。

目前,祖国大陆还没有颁布专门调整涉外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见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而有关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规范更是不足,仅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199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目前我国处理涉外著作权法律冲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通知》第2条就涉外著作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即“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按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从上述《通知》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祖国大陆在审理涉外著作权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

7.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订的版本。(实施细则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审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007年版的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标评审规则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没有修订过。

能想到的就是这些,没有将司法解释列出。

8.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9.知识产权包括哪几部法

一、知识产权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知识产权法在我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三、知识产权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中涉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