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内的4个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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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那些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为:

(1) 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 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 制止不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包含以下权利: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

1、协商、谈判。

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

1、鼓励发明创造。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研开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专利保护

3.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盗版碟就是侵犯行为.

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你已经知道)

保护知识产权通过什么样的途径?

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措施

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 专利管理战略:

1.吸收专利管理人才,建立专利管理部门;2.制订专利管理制度,规范专利管理行为;3.完善专利档案,跟踪专利动态;4.组织专利申报,引进保护措施;5.提出专利保护诉讼,进行专利诉讼抗辩。

二 专利申请战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占领市场。

三 专利保护战略: 1.专利未报,保密先行;2.产品未销,专利先有;3.市场未明,防御先做;4.合同未签;文献先查;5.诉讼未提,漏洞先补;6.官司未应,无效先得;7.销路未衰,技改先出;8.广告未出,外观先递;10.麻烦未出,律师先请。

5.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等权益。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5、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

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

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

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7.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

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以下定义: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参见“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参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后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参见“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一)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参见“工业产权”

2、版权

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

作品创作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狭义)或著作权,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创作者权可分为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两种。参见“版权”

作品传播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者权、出版者权等。参见“版权的邻接权”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实际上是对广义的知识产权定义。

我们可以把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大部分:工业产权、版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了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

8.知识产权的保护

1、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9.1、什么是知识产权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

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延展三年。

1993年1月1日后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

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知识真的可以被据为私有吗?杰斐逊就不同意。

他声称思想其本身不能受限制或据为己有,因而发明就起本身而言不能成为财产实体。新经济增长理论指出,人们之所以可以保持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之所以长江后浪推前浪,不断地提高,主要就是因为知识无法完全私有化,知识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知识如同黑夜里的灯光,不仅照亮了房间里的人,也能够让那些过路人看清道路。那些想永远占据思想垄断权的葛郎台们,就像是把房间的门和窗户紧紧关起来,贪婪却徒劳地希望,这样一来就不会让外边的行人“享受”到他们的灯光。

除非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一直被锁在保险柜里,否则只要这些新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人们就可能会学习和模仿体现在这些产品和服务中的部分新知识。由于人们总是能够“免费地”学习到新的知识,后一代的人总是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开发出来更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这才使得人类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

更何况许多被应用于商业的发明创新本来就所源自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活动。根据美国制药业协会提供的信息,只有43%的药业研发机构由本工业自身提供资金。

而29%的研发机构由美国政府的国家健康研究院资助。 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

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

即使没有专利,创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许多“天然”的保护机制,获得大量的收益。这些“天然”保护机制包括“模仿时滞”(由吸收新知识的成本造成)、“名声利益”(作为首创者)。

一位叫Levin的美国经济学家对650名高级研发经理的调查发现,专利反而没有“模仿时滞”和“向下移动的学习曲线”等“天然利益”重要。在另一项有趣的调查中,Mansfield询问100名美国公司的研发执行主任: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将会有多少发明和创新不会出现。

这100名代表来自12个工业集团,其中只有三种工业的代表认为这一比例会较高(制药业60%,其他化学工业38%,石油工业25%)。有6种工业的代表答案是基本为零(其中办公设备、汽车业、橡胶产品和纺织是0%,初级金属和仪器制造行业是1%)。

认为比率很低的行业还包括:机械工业17%,钢铁制造业12%,电器11%),平均的比率大约为14%。Mansfield后来在英国和德国也做了类似的调查,结果与此类似。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创新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吗?换言之,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的“赢者通吃”的本质会阻碍创新者之间的竞争,或是导致创新努力与投资的重复。还有的学者指出这一体系会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

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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