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道德与利益是伦理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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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天应用伦理学基本上还只是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它只不过是关于诸如医学、经济、政治、生态、科技及国际关系等不同领域的现实的伦理问题之研究的一个总称。

而现代意义的医学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生态伦理、科技伦理、两性关系伦理、媒体伦理、网络伦理、动物伦理及国际伦理等等是最近二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而兴盛起来的哲学学科,它们试图对各自领域中涌现出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提出某种有说服力的解答。例如:

医学伦理是应用伦理学中发展最为迅猛、争议最为激烈的一门学科之一。众所周知,珍视与保护生命是传统伦理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现实的医疗实践中经常受到堕胎、植物人等问题的挑战。这就在医学伦理界引发了对一系列相关课题的论争:生命有没有价值等级?人类胚胎是否算人?如果不是,胚胎发展到何种阶段才算是人?怎样给死亡下一个定义?以脑死作为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脏停止跳动之标准,从心脏还在跳动但已脑死的人体中摘取健康器官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如何实现医疗资源的公正的分配?另外,传统医学伦理对医护人员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关护”、“不伤害”,在这里并不十分注重诊断、治疗和纯粹研究过程中病人自身的同意或拒绝的权利。而当代医学伦理则要求医生应更多地考虑到病人在决策中的参与,并通过向病人告知未来治疗活动的意义、机会、后果和危险而为病人的自我决断创造条件。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艾滋病病人的受尊重及受保护之权益、绝症病人选择安乐死之权益以及如何处理医生的救死扶伤的职责与病人的自决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等等,构成了当代医学伦理学家研究与争议的基本课题。

经济伦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涉及到企业在生产、销售、广告等各个环节在道德方面的认知与自我约束,而且还关涉到个人在生活方式、物质消费上的道德选择。在经济伦理领域中人们曾经就如下课题进行过争论:经济主体如何理解赢利欲望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曾经有人认为,经济行为原则上不受伦理的影响,赢利欲望是一回事,道德要求是另一回事。谈经济伦理对于企业家来说无疑是一种苛求。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本身的成熟与发展,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之本质的认识的逐步深化,大多数人已经感受到:企业家不能满足于充当只知赚钱的经济动物,作为人他应当拥有一种对道德境界的向往与追求;退一步说,良好的道德形象从长远来看对于企业而言实际上肯定也是一种宝贵的战略投资。因而从本质上讲,赢利欲望与道德要求是和谐一致的。然而市场经济是竞争激烈的经济,在这一前提条件下仅仅指望经济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企业家遭遇到由于宏观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之时,重要的就不在于企业家个人的抉择,而在于能否建立一种符合伦理要求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是指经济主体活动的外围条件,它为经济主体规定行为方式,指导他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它规定竞争者们的起跑线。道德要求正是在这里体现的。在市场经济的结构中,个体的行为不能说是善还是恶,而只能说是适应还是不适应市场。若某种经济行为被证明是不道德的,因为市场逼迫经济主体这样做,那就不是企业家的问题,而是游戏规则的问题。所以在经济活动中,不能仅仅强调个人的正当的行为,而是还更应强调正当的结构。道德应不再是作为对个体行为的评判标准,而应被视为在一个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约束力的外围条件中起作用的重要因素。每个经济主体的道德义务就在于积极参与经济制度与规则的改革。这就是目前伦理学界经常讨论的所谓结构伦理或制度伦理。除了宏观制度层面的伦理问题之外,经济伦理也体现在中观层面的企业行为内部。企业遇到伦理问题,如何解决呢?那就是要通过所有当事人都参与的对话交谈来解决。企业应有这样一种道德敏感性: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在其后果有可能影响其他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必须放弃。如果不放弃,就必须通过和平的对话和交谈,在理性论证与自愿的条件下,形成一个包括企业与被企业行为所影响的人在内的所有当事者都能接受的共识,保证利益的共享和后果的共同承担。这样一来,对话作为一种操作程序构成了企业伦理的核心。相应于所谓制度伦理或结构伦理之说,我们也可以称这种意义上的企业伦理为程序伦理。

政治伦理一方面研究宪法、政体的伦理特征,另一方面探求政治论争的道德内涵。政治伦理中各种各样的理论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围绕着对自由、平等与公正的论证来展开的。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除了两种自由主义(亦被称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外,有关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的问题也已成为政治伦理学的一个核心内容,这一内容在西方具体表现为如下的争论:国家有没有权利通过征收累进税的方式将富人合法获取的财富的一部分提取上来,然后作为社会救济金再转发给贫困的人,从而使本属道德范畴的扶贫济困的行为法规化,即以强制性的方式实现社会的道德理想?赞同的一方认为只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共识,国家就有权这样做。而反对的一方则主张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预先设定的法律原则。法律上的最高原则就是禁止强迫他人的意志,只要他并没有以暴力或欺骗的手段强迫别人的意志。因此,国家只要超出禁止强迫他人意志这一最高的法律之界限而追求社会福利或繁荣的目标,具体而言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尽管纳税人并不乐意——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便完全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非法的。

法律伦理所探究的是立法程序与法律规范本身的道德性,其目标在于使伦理要求在相应的社会机制中得以实现。一般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基本的道德。相对于道德,法律具有明确、时效、强制性的约束力与制裁力的特点,而道德则不然。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道德归根到底必须依靠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也会发生矛盾或冲突,如某种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公正、不道德。于是,就会出现两难抉择:人们是应当守法,还是违法并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这大体上就体现了所谓天赋人权(das Naturrecht)与现行法(positives Gesetz)之间可能的矛盾与冲突问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前提,是先要区分下述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在法制国家里,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并不合乎公正概念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仍应遵守法律,因为此时法律在社会稳定与安宁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的某些不完善所带来的后果。况且公正概念本身也包含着对社会稳定的保全以及与此相关的价值,换言之,对现行法律的恪守本身也就是公正概念的要求。第二种情况:虽是在法制国家,但法律已严重违背了基本的人权价值,甚至成了压迫民众的规范。在这种与公正概念根本冲突的法律面前,民众的不顺从便就是正当的了。如印度的甘地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美国黑人马丁·路德金对种族歧视政策的抗争等。公民公开的、非暴力的反抗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公正的法律秩序。第三种情况是在法西斯国家,民众不可能也不应当守法,除了暴力革命推翻专制政权之外没有其它出路。但是目的与手段的合宜性也是一项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例如对无辜平民的生命财产就不得伤害与破坏。然而上述三种情形往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如何作出有效的区分便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生态伦理:从宏观层面来看,与人类未来的生存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生态伦理。这里最难理解的理论课题在于:我们保护动物、环境和大自然,最终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还是这些被保护的对象本身就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因而人类不得予以危害?赞成前一观点者被称为人类中心主义派,而赞成后一观点者则被称为大自然权利派。生态伦理学中最难解决的实践课题有两个:第一,在生态危机日趋严重的今天,如何处理当代人利益与未来人利益的关系,具体而言,如何在不违背民主理念的前提下,促使民众对已习惯化了的现实利益作出主动的放弃,从而使未来人类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第二,如何公正地分配与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自然环境上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