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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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自觉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专利的自我保护,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时常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慢!这是过度的保护带来的消极因素.企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管理.那意味着垄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发达国家定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通过对发明创造和创新创意进行保护来鼓励发明的创新热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利弊共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可取,需要对这种保护的社会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总的来说,它激励了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了科学技术生产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又要以在某种程度上的自由竞争为代价.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用法经济学手段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完善这一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只是为了让富人更富罢了。比尔·盖茨因此成为世界首富!

当我们普通老百姓面对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假名牌时会怎么想?高兴!上海襄阳路市场曾经如此火爆,吸引了无数中外消费者;花很少的钱就可以买到完全可以和正版软件想比美的XP操作系统,方便了多少人?要不然电脑岂不成了有钱人的专用品?随便在街头就可以买一部世界大片,让我们可以在家里舒服地享受……

我想起了两个人,两个令人敬佩的人:一个是居里夫人,她发现了镭,没有申请专利,她说镭属于全世界!另一个是王选院士,他的照排系统没有申请专利,他说这属于大家!

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快,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也只是迟早的事情,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出来以后,你不保护,那外国保护了,全世界都要向权利人交使用费,这是目前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想努力促成的一项制度,也就是说大势所趋,中国只有去适应,否则你就会被淘汰,另外,从国内看,我国也有许许多多的发明家、创造者,他们为了发明、为了创造耗费了毕生的心血,有的甚至倾家当产,但最后研究成果确被别人一分钱不花的拿去了,这公平吗?那这以后还会有人去研究、去创造吗?大家都等着别人的研究成果就行了,那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世界强国?

中国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只有中国人民有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了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氛围,建设创新型国家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在中国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任重而道远~

中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从世界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为加入WTO向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中国如果不严守信誉,世界上的公司将不在中国投资,不和中国人做生意,试想培育一个世界知名品牌需要投入多大的精力,花费多大的心血?名牌的高价位是品牌价值的体现,当老百姓随便在地摊上就能买到"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假名牌"时,名牌还能否称之为名牌?一个中国的老百姓积攒了很久的钱买了一个高档名牌产品,却被别人认为肯定是冒牌,随便在地摊上就能买到时,心里又会怎么想?况且人都是利益主体,无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都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如果创造成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挫伤人们的创造热情,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从中国自身来看,中国要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就必须适应并利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国如果能诞生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就可以向外国的使用人收取专利使用费,中国如果有一大批向可口可乐,麦当劳这样的世界知名品牌,也可以通过商标特许,收取品牌使用费,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把中式快餐开遍全世界,提升国家形象的同时,赚老外的钱.

当然如果一味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知识的传播,所以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方便社会公众利用智力创造成果间一直在寻求一种平衡,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和商标法设立了权利穷竭等制度,这里三言两语阐释不请,有兴趣的人可以找相关的书读一下. 总之一句话: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最终凭借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中国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获益,但保护知识产权也要有个度,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不应一味响应发达国家的号召,追求过高水平的保护,而应该在WTO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下,制订既满足国际社会最低标准,又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体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这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发明、创造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一个民族的创造力直接影响其发展、壮大。那些发明者、创造者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民族的进步。

2.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

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更多的是仓促地应付外部和内部对盗版、假冒等侵权指责的形式性宣传,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

在相当多的地区,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普遍缺乏一种较为清晰的认识,“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识在民众心目中还占据着“主流”的位置。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甚至对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行为和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持怀疑态度。

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然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

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仅仅靠“出大力,流大汗”,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

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开、披露也无法实现及时和到位。

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

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

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

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 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

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保护水平过高论、保护水平过低论和保护水平适中论。各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

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意识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其利益。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热点所在。 美国在2005年4月底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将中国放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之间贸易发展的瓶颈。

日本在华企业也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印度、越南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发展和完善它们。

3.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行业一: 网吧、网站经营企业 主要风险: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非法下载、编辑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供网民观看,为网民提供在线下载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服务。

典型案例:原告广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电影《杀破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吧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电影《杀破狼》的在线播放。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网吧损害了文化公司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判令网吧赔偿9000元。 司法建议:1、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学习,知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网站经营企业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清查,提供下载或在线播放服务时,如发现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应立即删除。 3、网吧经营者不得下载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提供播放服务,也不得设置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的检索、链接服务。

行业二: 印刷企业 主要风险: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印刷的包装制品上使用他人文字、美术作品或商标。 典型案例: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种子”注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知名度。

被告黄某、夏某未经许可,在经营中印制标注有“种子”商标的“种子珍品”高粱酒盒包装,黄某、夏某因上述非法印制假冒商标行为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夏某表示歉意,承诺不再侵权,支付赔偿款1.2万元。

司法建议:1、要知道印制的包装图案、标识等涉及他人合法取得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 2、注重合同审查,印刷企业多是接受其他生产商的委托,为其产品印制包装或商标标识,在接受委托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审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如是否其自有知识产权,还是获得授权),同时明确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3、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企业自主设计开发的包装图案等及时申请权利(可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获取法律保护。

行业三: 广告企业 主要风险:著作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他人摄影图片。 典型案例:某大酒店未经北京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酒店宣传资料中采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图片,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该酒店赔偿北京公司损失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司法建议:1、每一位广告从业者都要具有知识产权意识,不随意下载、使用未经他人许可的图片,对于他人免费赠阅的图片,也必须在联系赠阅者并明确授权后方可使用。 2、建立合法的图片使用渠道。

广告企业需要大量的图片资源进行创作,可以和正规的图片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图片库使用关系,杜绝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发生。 3、广告主与广告企业签订委托制作广告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著作权问题,并将之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进行规范。

行业四: 出口加工企业 主要风险:商标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出口加工企业在接受订单进行对外加工贸易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加工出口的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 典型案例: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为“鳄鱼”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江阴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专用权的针织T恤在出口时被海关查扣,并被海关及工商部门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公司在贴牌加工时未尽审查义务,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制衣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等。 司法建议:1、强化商标权利意识,知道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未经真正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2、建立合同签订前的严格审查机制。既要审查对委托加工方的资信情况,又要审查委托方商标的法律状态,如商标在注册地及加工地的合法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真实性等,以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资格。

3、为减少诉讼主要风险,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外方提供商标或进行最后贴牌,并且签订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条款或一旦发生商标侵权后由委托加工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4、逐渐摆脱纯贴牌加工的企业定位,发展自主品牌。

行业五: 连锁加盟企业 主要风险:商标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期限使用权利人商标。 典型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中国石油”、“PetroChina”商标权人,无锡某加油站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该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加油站赔偿原告2.5万元。 司法建议:1、要知道加盟企业与特许经营方除涉及合同关系外,更存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隐患。

2、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进行合法经营。不要以为一日授权即终身授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做好续约或终止合约的准备,若终止合约即停止使用权利人的商标、门店装潢等。

特许经营期内发生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尽速依法解决,未决纠纷并不影响商标权利人对其商。

4.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通过科技研发,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企业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保证企业研发投入的安全。

企业在进行科研立项和自主研发时,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了解所属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无效”研发,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产品市场附加值。

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甚至取得市场定价话语权。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升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增资扩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建立产业联盟等,提高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5.如何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这个问题还是太大了,首先我们的司法保护体系需要改革,在日本、德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甚至台湾也有了智慧财产法院,而我们虽然设有知识产权庭,但是基本上属于民三庭,也就是只负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但是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会涉及到刑事问题和行政问题,对于前者,我们刑诉法要求的审限很短,有时候民事侵权还没认定,刑事方面就先判刑了,结果民事判决又和刑事判决相矛盾,而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高,刑事庭的法官们平时巨大的工作量让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知识,结果判决的质量很难保证;对于后者,行政确权也就是专利评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专利、商标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而法院的判决则需要与行政机关的裁决挂钩,有时候原告拿着专利去起诉,结果被告又向行政机关申请原告的专利无效,法院就只好中止审理,而行政机关的效率又没那么高,即使裁决拿到了,利害关系人又可以提起复审,甚至提起行政诉讼,于是那边的民事诉讼只好一直拖下去,那么专利诉讼的成本就会变得很高,司法保护就变得极其繁杂且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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