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术自由保障机制是什么呢?
从根本上讲,美国高等教育是一个市场化、法治化的体系,高校在学校的管理、使命和发展方面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在美国,大学分为私立、州立两类:私立大学完全独立于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州立大学也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拥有诉讼权、财产管理权、支配权、资金借贷权、人事雇佣权、制定学校内部规则权、征收有关费用权等诸多权力。
在州立大学中,还有一些拥有“宪法规定上的独立法人”法律地位的大学。这类大学享有更高度的自治,拥有不受州政府、议会、法院干涉的特权。而且,美国学术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正是在一系列美国学术自由实践的判例中逐步确立,才使美国学术自由概念本身成为融合了宪法原则和学术观念的司法概念。
在社会层面,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全美教育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在保护美国学术自由及推行终身聘任制原则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AAUP为例,早在1915年、1940年和1958年,该组织就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声明,建立学术职业的标准和规范。
1972年,AAUP又发布了关于集体谈判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大学教师集体谈判和罢课的合法性。教师集体谈判和罢课开始成为大学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学校内部,教授治校给予美国大学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是保护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
殖民地学院时期,教师只是有知识的青年人谋求教会职务的“跳板”。19世纪初期,教师职业的专门化在美国开始出现。19世纪后期,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出现和学术职业的形成提高了大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在大学办学过程中的作用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