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标错价的法律知识
1.商家标错价后,能不能将不够的价格追讨回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商店与A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售货员将价牌标错,而导致了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商店有权要求A返还相机(同时退钱给A)或者不足差价。
故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 商店不能请求B退货或补差价,因为商店和B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且B是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起诉B。
至于这部分的损失,仍应由A来承担,因为A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以商店有权请求A返还不当得利。
2.购买商场标错价的商品,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 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 撤销。
_家支招: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 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 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 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 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 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 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 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 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 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 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 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 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 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 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标错价格重大误解是否可以起诉
如果确实是标错价格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②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 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例如,甲明知乙卖的是假货而仍订立买卖合同,这就不能以重大误解对待,该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合同。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习惯应予注意而怠于注意。
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在实践中区分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
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
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一般要给误解一方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仅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当按重大误解对待。
若以造成误解人较大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势必会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合同排除在外。 让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再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