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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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弘利教育 文字秘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1、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X年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三个“事关”:(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五个坚持:(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5、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6、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和。

2.扫黑除恶的主要内容

“扫黑除恶”9类重点举报内容

1、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暴力贿选,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和宗族恶势力。

2、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3、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4、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等涉企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5、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7、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恶势力。

8、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黑恶势力。

9、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3.扫黑除恶所涉及的高中生活与哲学知识点

《生活与哲学》常用原理及方法论 一、辩证唯物论 1、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①【原理内容】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原理(即主观能动性) 人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计划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

人能够能动地改造世界——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意识对于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 (正确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要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树立正确的意识,克服错误的意识。

②【原理内容】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物质决定意识; 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原理:物质运动是有客观规律的。 【方法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我们做事情要尊重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出发,经过调查研究,找出事物本身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以此作为我们行动的依据。

要求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我们把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把高度的革命热情和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反对唯意志主义和因循守旧。

2、规律客观性和普遍性原理 【原理内容】规律是普遍的,客观的。 【方法论】要求我们遵循客观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

3、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内容】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原理;人在客观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 【方法论】要求我们遵循客观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 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于人类; 要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1、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①【原理内容】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方法论】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积极投身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认识。

②【原理内容】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具有促进作用,错误的认识对实践具有阻碍作用,真理、科学理论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

【方法论】要重视认识反作用,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2、真理的客观性、条件性、具体性原理 【原理内容】真理是客观的,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最基本属性是客观性。

真理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真理是具体的,任何真理都是相对于特定的过程来说的;真理和谬误往往是相伴而行的,在人们探索真理的过程中,错误是难免的。 【方法论】要求我们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实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能够正确对待错误。

3、认识过程的反复性、无限性、上升性原理(追求真理是一个个过程) 【原理内容】①认识具有反复性。(认识受各种条件限制。

认识的主体方面:实践水平、立场、观点、方法、知识水平、思维能力、生理素质等条件;认识的客体方面:客观事物是复杂的、变化着的,其本质的暴露和展现也有一个过程。)人类追求真理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这就决定了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正确认识往往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②认识具有无限性。(认识的对象是无限变化着的物质世界,作为认识的主体的人类是世代延续的,作为认识基础的社会实践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的认识是无限发展的,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③认识具有上升性。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循环,是一种波浪式的前进或螺旋式的上升。

真理是不断完善和向前发展的。 【方法论】这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真理,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

三、唯物辩证法 1、联系的观点 (1)【原理内容】联系的普遍性原理:联系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方法论】联系的普遍性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反对孤立的观点。

(2)【原理内容】联系的客观性原理:联系具有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方法论】联系的客观性要求我们,要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

联系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无能为力。人们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3)【原理内容】联系的多样性和条件性原理:联系具有多样性,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事物的联系也是多种多样的;联系具有条件性,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条件的,即使人们改变条件、创造条件的活动也是有条件的。 【方法论】因此把握联系的多样性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具有重要意义,要求我们注意分析和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4)整体和部分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内容】整体与部分是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具有客观性。 整体和部分相互区别: 整体居于主导地位,。

4.扫黑除恶的概念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dyavi 扫黑除恶名词解释一、黑恶势力“保护伞”概念: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重点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行为: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包括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入股分红、收受贿赂,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

5.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6.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

7.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8.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

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后果: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5.扫黑除恶内容5个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 " 村霸 " 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 " 黄赌毒 "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 地下执法队 " 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 " 水军 " 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6.扫黑除恶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二个方面?(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3)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4)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5)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庭、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7)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以及“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11)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1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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