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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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络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我怎样自己去申请,请达人指教

1.计算机软件版权(一般称著作权)登记机构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局下属机构,有网站,麻烦自己搜索下,里面的介绍很详细的),你可以委托当地的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

2.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该软件必须达到发明专利的条件。所谓发明就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软件的名称、标志等还可以注册商标。

如果你对上述拿不准,最好找代理机构为你办理。当然,自己办理也有好处,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让自己深化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认识。

2.知识产权公司怎么发展电子商务

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市场非常活跃的群体,其产品或服务也非常贴近市场和群众的需求。

然而,对于有的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哪些、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预防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的难题。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有些中小企业在逐步扩大企业规模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逐步增加,使得企业效率降低,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解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对此类案件调研后发出呼吁,中小企业应不断加强自身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市场竞争能力。

提高权利意识设置相关岗位 某公司经营一家专门发布农业信息的网站,向农民用户发布农业信息。企业在进行短信息平台测试的过程中,将一本短信集上传到自己的网站进行发送。

测试完毕,该短信集仍然保留在网站。短信集的作者发现后,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短信集是权利人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除法定许可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此案中,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就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发布,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中小企业较为缺乏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权利意识不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能力相对不足。

作为侵权方或被侵权方,中小企业都显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忽略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缺乏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员。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相关的知识产权岗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提高权利意识,防范风险。

吸引专业人才改善创新环境 张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研发骨干,主持该公司机器人产品的生产工作。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得到了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青睐,市场销量非常不错。

但是一段时间后,张先生觉得公司给予的报酬和待遇不理想,在和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辞职了。离职后,张先生也开办了一家生产机器人的公司,原公司以张先生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申请对张先生公司的产品进行保全,并要求对机器人运行程序进行鉴定,考虑到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非常巨大,双方最终和解。

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此案虽已经和解,但消耗了企业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延缓了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更加依赖于股东的经验和对市场的判断,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忽略了员工的价值,未给予与员工劳动价值相当的待遇和报酬,导致优秀的员工频繁跳槽,甚至导致部分以技术出资的股东离开企业。

在大部分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都存在员工跳槽后将技术带走的现象。企业应根据需要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款;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员工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还应当与员工明确约定员工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属,以便于发生纠纷时维权。

摆脱单一经营积极更新业务 李女士与其丈夫在国外留学,李女士回国后开设一家公司,专门提供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家庭寄宿的服务。李女士的丈夫在国外负责招揽客源,李女士通过公司的网站,让愿意提供住宿的中国家庭登记。

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李女士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客户。王先生在李女士公司上班,趁公司疏忽,将公司留学生和提供住宿家庭的名单拷贝后带回家。

此后,王先生自己经营一个网站,提供同一类服务。李女士发现后,认为王先生侵犯其商业秘密,将王先生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李女士的公司虽然员工人数不多,但经营状况良好。在商业秘密被窃取后,公司营业额大幅下降,损失巨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是企业对于其商业秘密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则是公司长期从事同一业务,未开展多样化经营,公司经营完全依赖于涉案的商业秘密。中小企业一般都只提供一类产品或服务,经营模式单一,其经营活动依赖于特定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如一些传统的工艺配方。

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创新的动力,对于既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具有依赖性,不愿意更新产品或服务,导致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如商业秘密一旦被员工泄露,企业将面临着生存危机。缺乏持续的创新能力,经营模式单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巨大瓶颈。

知识产权资产别忘定期规整 某婚介公司注册了一家网站,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公司股东决定清算注销。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忘记对其域名进行续费,域名中介服务机构发函催缴,但婚介公司已经搬迁,无法找到其下落。

于是中介服务机构代替婚介公司续费,并将域名转让。婚介公司发现后,起诉域名受让方,并将域名中介服务机构列为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域名受让方返还域名,域名中介服务机构对此予以配合。 法官说,域名属于企业的重要资产,其重要性不亚于商标。

企业应按时续缴域名注册费,但本案中的婚介公司未予重视,如果依照正常的域名管理程序,该域名可能会被注销。除了域名以外,。

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

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

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

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

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

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

4.电子商务 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5.电商产品怎样申请专利

可以申请,但是需要换一种思路,而且对已一种新的模式而言,需要保护的点有很多。

如果以一件申请去保护这种模式,一是很难保护到位,而是很难符合现行中国专利法的授权客体要求。因为有一些创新,专利是不保护的。

因为电商模式肯定涉及到服务器、客户端、管理系统等等多个角色,同时又涉及到种种的处理流程,比如服务器与客户端是怎么交互的,客户端是怎么跟用户以及服务器进行交互的,等等,这些与现有的电商模式相比,应该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改进。把这些改进进行点状布局,每一个点申请若干专利,这样既能够全面地保护你的创新,同时又避免了不是保护客体的风险。

所以,同一个东西,看什么人来描述,看怎么去限定。不同的处理思路,肯定可以收到不同的效果的。

6.1. 电子商务法律如何确保知识产权和公民权利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及二者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著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势而存在。

在有形商品的贸易中,这些附有了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占相当大比重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 3.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已明确允许以商业的方法来申请专利。

那些已在现实社会被广泛应用的经营方式,如首次移用到因特网上,便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或将已有的经营模式“系统化”就可获得专利的保护。当前,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

4.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获得的提供一种新途径 在电子商务影响下,产生了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即电子申请,就是指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的确权申请。以电子申请形式获得专利权、商标权也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以及难以根除性。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的域名抢注,就是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成自己的域名行为。

虽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大规模的域名抢注行为逐渐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抢注行为还是时有发生。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网络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文件可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

网页制作者选择一些精美的图片或文字作为锚,以吸引更多的点击,只要上网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的一些锚,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把其连接到自己的网页内容上,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引发商标的侵权行为。 (三)网上侵犯版权的行为 所谓侵犯版权是指未经作者许可就将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制作成数据库在网络上传输的行为。

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及转载网络上传输的作品,非法从网络上下载并复制别人的作品,越权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软件等。这些行为对版权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四)BBS上的商标侵权 所谓BBS指的是电子布告板系统,它是网络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讯方式。一旦有人设立了BBS,人们就可向上面上传信息或者下载信息。

但BBS的经营者往往不经过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吸引用户的标志来放到公告系统中,由此引发了侵权行为与纠纷。 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中还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权行为,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或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或在网络上随意的诋毁他人商标的信誉等侵权行为。

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当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发生。 (一)建立及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提高民众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当前,一项有效而快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建立及完善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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