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框架
1.谁能简单的总结一下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结构阿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制度语源 第三节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民法法条 第二章 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民法体系和体例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权利主体 第三节 自然人概述 第四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五节 监护制度及其改革 第六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七节 自然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八节 法人概述 第九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十节 法人机关 第十一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第十二节 法人的成立及其管理 第十三节 法人的其他属性 第十四节 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十五节 法人终止和清算中的法人 第十六节 无权利能力社团 第十七节 合伙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理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交易基础瑕疵学说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十节 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应用 第十一节 代理 第五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间的民法意义及其规范属性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 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2.民法体系的内容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
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
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
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
本文拟从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背景出发,反思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提出缓和中国民法面临的悖论和加快中国民法现代化进程的策略性建议。 一、民法现代性问题及其具体表现 现代化表征一个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现代性则表征现代社会的属性。
因此,法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的现代性,更多地体现现代社会法的特征。对于法的现代性因素,较为全面的概括是:1.公开性。
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应该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治性。
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反对并消除特权现象;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
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律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稳定和安全,而不应模糊不定、自相矛盾、过于原则,不确定的法律只能给社会带来不确定;6.可诉性。
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和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 法律的现代性品格表明,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张扬。
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现代化结出的硕果。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形式合理性变成自在自为的主体的过程。
因此,“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要求,是否以形式合理性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运作的原则,这确乎构成了法制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实践证明,法律建构于非人格的关系之上,法律是无感情的,是以形式上正确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每个人行为的一般模式,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但是法律从来没有放弃对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价值的忠诚,从来都把对价值基本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作为自己的宗旨。没有价值底蕴的法律,其自身合法性必然遭到质疑,无法赢得人们的信仰,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调整作用。
现代法律张扬形式合理性,仅仅是转换了人类追求美好价值的方式,试图通过凝固的智慧、而不再依赖不可靠的人,使这些价值得到普遍的实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我们破解现代法治及立基于其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取得巨大成功的法门。
“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地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
可见,现代法治的物质基础是19世纪以前的社会经济生活,总的看来,当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黄金时代。政治上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要求法律秩序的稳定,要求确保法的安定性,使市场参加者可以进行计划、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上的后果。
这成为现代法治凭籍形式合理性取得巨大成功的约束性条件。这种生活条件下,法律通过对形式合理性的张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实现它所追求的价值。
而20世纪以后的世界则演变为一个极度动荡的、高度分化的、急剧变化的、各种矛盾冲突空前激化和各种严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极不稳定的世界。转换了社会基础使得现代法治对形式合理性的张扬与其追求的价值出现了断裂,形式和价值的割裂必然要导致致命的问题,绝对地追求形式合理性,不正义的内容也能合理。
这就是法的现代性问题。集中体现为由于缺乏对地域性知识、特殊性问题以及非正式规范的关注,现代法治一味追求形式合理性,使得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如优势群体在法治的旗号下对边缘群体的“合法”压制。
作为原型意义上的现代民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现代性品格: 首先,现代民法以抽象的人格为逻辑前提。民事主体制度无视主体的丰富个性,确立了民事主体普遍的权利能力。
这种普遍抽象的权利能力。
3.民法体系是什么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例如,德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收养条件等作出的严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被纳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着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认为,在构架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之时首先要采纳德国潘德克顿模式,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
4.复习民法学最好的方法是什么呢
复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5.民法都有哪些结构
掌握民法,首先要掌握民法的体系。现代的民法体系,通常包括以下五个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
要深入的掌握民法体系,有必要对于这几个部分的内在逻辑关系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即为什么民法体系要包括这样五个部分,简单说,就是要满足一个正常的基本需要,是对于一个正常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活动进行的全面调整。分述如下:
要有物权法,因为,一个要在这个世界有尊严的活着,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且要以合理的方式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利用,以享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物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物权法第2条)的各种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6.八年级下册新版政治书单元知识框架
第一单元 1、我国的国家性质(p4)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现阶段我国的人民包括(p4)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 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注意,不属于中国人民的中国公民有: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②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③分裂国家的人 ④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p4) (主人翁地位的表现:平等地享有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4、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叫公民的基本权利?(p5) 公民权利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 本权利 5、人民和公民有何异同,我国的公民包括哪些人?(p6) 人民是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 内容 公民则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 中国公民:必须要有中国的国籍才能算是中国公民。
(有些超生的中国人口没有 中国国籍,所以不能算是中国公民) 6、我国公民 的权利是如何得到保障的(p7) 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 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p9) 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
具体包括: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 人身自由权利⑤……⑨ (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 8、公民应该这样正确行使权利?(p10--11) ①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9、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P11页) 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公民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两大类,什么叫法定义务?宪法规定的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p16)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内容在课本上划记,共6条) 11、什么叫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有什么作用,我国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有哪些?(p17) 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爱 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12、为什么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P14—15页) ①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②对于法定义务, 我们必须履行,因为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③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 致性。
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13、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p19.d1)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 德的要求。 14、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①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 ②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 ③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第二单元 1、什么是人格权?(p25)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它们有什么特点?(p25) (1)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2)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 )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p25d.2)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p24、25) 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 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 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 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p26.d2)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 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p27)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p28) 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