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全文求助?
日本刑法典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第二项规定:“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
”日本刑法典第197条: 公务员或仲裁员,关于其职务实施不正当行为或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是受贿罪。
197条Ⅰ项: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处5年以下惩役。
其中,接受请托的,处7年以下惩役。
197条Ⅱ项:将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就其应担任的职务接受请托,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而后又担任了公务员或仲裁人的,处5年以下惩役。
197条之2: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接受请托,让人将贿赂交付第三者,或者要求或约定如此交付的,处5年以下惩役。
197条之3之Ⅰ项:公务员或仲裁人犯前2条之罪,因而为不正行为或不为当为行为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条之3之Ⅱ项:“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所为不正行为或不为当为行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或者要求或约定交付贿赂于第三者,与前项同。
” 197条之3之Ⅲ项:“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就其任职时接受请托所为不正行为或不为当为行为而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处5年以下惩役。
” 197条之4:“公务员接受请托,斡旋或已经促成别的公务员为不正行为或不为当为行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作为报酬的,处5年以下惩役。
”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之三:公务员或仲裁员,关于其职务实施不正当行为或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是受贿罪。
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向他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处理事务使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日本刑法典第81条(诱致外患)规定:“通谋外国,致使已对日本国行使武力的,处死刑。
”第82条(援助外患)规定:“当外国对日本国行使武力时,为其服务或给予其他军事上的利益的,处死刑,无期或2年以上惩役。
日本刑法典第80条、第93条则规定,犯预备或阴谋内乱罪、帮助内乱或帮助预备或阴谋内乱罪在未达到暴动前自首的,私战的预备或阴谋自首的,等等,免除刑罚日本刑法典第109条第1项规定:放火烧毁现非供人居住而且现无人在内的建筑物、船舰或者矿井的,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
第2项规定:前项所列之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但未发生公共危险犯的,不处罚日本刑法典第110条规定:放火烧毁前两条规定以外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典第108条规定:放火烧毁现供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日本刑法典第188条 对神祠、佛堂、墓地或者其它礼拜场所公然实行不敬行为的,处六个月以下惩役、监禁或者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碍传教、礼拜或者葬仪的,处一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十万元以下罚金。
日本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强盗论。
” 日本刑法典第205条规定“故意伤害致死处2年以上有期惩役。
” 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结合罪。
只有强盗强奸罪,强盗杀人罪之类…… 2004年,日本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
总则部分:将有期惩役与禁锢的期限由1个月以上15年以下,提高为1个月以上20年以下;将死刑、无期惩役与禁锢减为有期惩役与禁锢的期限,由15年提高到30年;将加重有期惩役与禁锢的期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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