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的各国措施?
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在韩国,首部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是于1962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2004年,韩国爆出了“垃圾陷饺子”风波,引发了大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同时也暴露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力。因此,韩国政府在2008年大幅修改了《食品卫生法》,同时还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近年来,韩国政府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致力于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危害,提高食品营养品质,增进国民健康。该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包装、检查标准、经营许可、处罚标准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是韩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统筹分散在各部门法中的食品安全政策,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率。该法明确了国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规定了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调整等基本事项,保障国民的饮食健康安全。
此外,韩国还颁布了《食品产业振兴法》、《保健食品法》、《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食品企业振兴法》、《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等多部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涵盖了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
德国拥有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中,涉及食品立法的相关条例多达200余个。同时,作为欧盟国家,德国必须执行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条例。然而,从监管的层级和职能上看,在德国,对食品质量的控制主要是企业自己完成的,参与食品生产各环节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主要承担外部监管工作。各州政府负责地方机构的组织及人事安排等。到联邦层面,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就只负责总体的协调工作。
澳大利亚食品以安全高品质著称。作为世界主要的食品及农产品出口国之一,澳大利亚食品工业为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澳大利亚已经搭建起联邦、州、地方政府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各级部门协同管控。联邦政府负责统一食品标准、食品对外贸易、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制定,州和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包括联邦、州在内的多级部门对食品卫生的监管都是覆盖全产业链条的。从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到销售全过程,都实施严格的把控标准,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以澳新食品标准局为例,该组织负责制定整个食品供应链标准,制定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制定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还负责协调食品监测和食品召回系统等。
澳新食品标准局是依据1991年颁布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成立的独立双边法定机构,由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实施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正在积极持续地对从业者和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包括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研究所等一系列机构还提供国家认可的食品安全培训课程,如食品安全督导员课程。根据法律要求,大部分澳大利亚食品企业必须雇佣一名食品安全监督员。
坚持“零容忍” 各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零容忍”。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为食品相关从业者拉好警戒“红线”。
韩国法律规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关经营者应当向民众告知事实并努力召回流通中的相关食品等。经营者在召回相关食品时,还应向消费者公开召回理由、召回计划及召回现况等。此外,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申报或登记进行制造、加工并销售对人体有害的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完善严格的法律法规带来了韩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逐年减少。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违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事件比2016年减少了53起,违反《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并召回食品的事件为228起,相较2016年减少了32%。
韩国政府为解决企业在食品召回方面缺乏主动性、召回信息传达不及时及退货程序复杂等问题,建立了“消费者综合支持系统”,将分散的召回商品信息进行整合并公开。该网站不仅对相关食品的召回原因进行了简单说明,还详细介绍了受害案例及召回程序等,极大方便了消费者。
同时,韩国农林水产部和食品药品安全厅还开通了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通道,根据举报情况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6000元)。
澳大利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颇大。2015年,全澳最大的三家连锁超市伍尔沃思、科尔斯和IGA因出售过期和变质食品被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罚款,并被责令加强内部安全卫生管理和员工培训。
此外,包括新州在内的多个州会定期对餐厅进行抽查,违规经营者将被罚款和公开点名。据了解,西澳大利亚州卫生部门会将违规商家在其网站上“曝光”长达24个月,除非该商家证明在食品安全管控上有明显改进。
水果藏针事件引发了澳联邦和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相关水果被召回或停售。多地警方同时采取调查行动,昆士兰州政府更是开出10万澳元的高额悬赏。9月20日,澳大利亚政府火速立法通过,针对此类犯行,设下15年的最高刑期。
食品安全,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政府和消费者间有效的信息传达机制,以及消费者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