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历史意义?

bdqnwqk2024-07-08问题1

一、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历史意义?

答: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历史意义的意思是,人类社会的过来都是经过无数次的思想斗争过来的,这是无可争论的历史性意义。

二、论文研究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中遇到的问题,你要根据你的现状,然后根据时钟分析去发现问题,通过问题的话,你要针对性的给出一定的解决的方式及对策。

通过遇到的问题,然后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就是这个论文的作为主要的核心部分,

三、罪刑与罪行的区别?在刑法中的真题中的问题?

用简单的解释来讲..

罪行...是指个人犯了某项错的事情,其范围很广..抢劫,抢夺,偷东西。等等..

罪刑...是指犯了罪行,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所谓罪行,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特定构成要件或符合特定构成要件要求的,并配置有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

其中,具有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并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是规范上的个罪;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要求并应适用一定法定刑的危害社会行为,是现实中的个罪。无论从哪个层面上观察,罪行与犯罪构成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同的罪行具有其称谓不同、内容特定、形式各异或数量不等的若干构成要件,从而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态样。根据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名称不同、内容或者形式不同,能将这种罪行与那种罪行严格地区别开来。

罪行与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罪行的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法定刑;只有找准了法定刑,才能明确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所谓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实际上讲正确定罪的问题。

所謂的罪刑是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中介和纽带,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外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无论在地位、作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不同将两者相提并论,混为一谈。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进行的一定刑事非难,并依非难程度而强制犯罪人承担适当的刑事法律后果。总之,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法律后果的轻重,只有正确评价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程度,才能决定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具体确定,就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是讲适当量刑问题。

四、刑法中引起与致使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一样。从基本字义来看:引起:某种事物使另一事物出现。致使:导致;因…造成。二者均为动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

区别:

引起:偏重于客观事实,并且有前因,如《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致使:比较内强调一种因果关系或者说是必然结果,如《刑法》第239条:绑架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的区别?

研究目的是你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即问题的提出,是研究的意义与理由。

研究目标是指具体的要达到的目的,如通过研究构建某种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方法,获得某某规律,揭示某某机理等等。

研究内容则是与研究目标对应的具体可操作的一个个研究点,是指实现目标所要进行的具体研究内容。

研究目标是对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研究内容是通过做许多事情达到研究目标。一个是目的,一个是研究的主要事项。

六、在刑法中,过错与过失的区别?

过错和过失有如下区别

过失和过错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2、构成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3、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

七、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如何区分刑法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意义,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换言之,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例如,刑法第247条前段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条件是,除了要求该行为致人死亡外,还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本书不赞成此观点)。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要是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杀人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换言之,尽管该行为原本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但法律仍然赋予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效果。再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倘若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原本并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只要没有这种拟制规定,就不得认定为共犯(本书不赞成此观点);如果说该款只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根据总则规定原本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不管分则条文中有无这一注意规定,对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均应认定为共犯。

八、互联网保险中的诚信问题与对策的研究背景?

研究互联网保险中的诚信问题与对策时,需要考虑以下背景因素:1.互联网保险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往往无法实地参观保险公司,难以对保险公司的实力和信誉进行评估。2.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监管不足,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手段来对互联网保险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容易出现无法及时发现的欺诈行为。3.保险行业存量用户和潜在客户基数庞大,新型保险公司容易通过广告营销和虚假宣传获取用户,但真正履行承诺却不一定。因此,互联网保险中的诚信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评估体系、强化行业自律等对策来解决。同时,建立互联网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和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也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关键。

九、刑法中某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怎么答?

刑法中针对某人的具体行为定性问题都要围绕四个方面考量,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都可以准确为其行为定性。

十、怎么看待科学史研究的内史论与外史论之争?

科学史中的“内史论”与“外史论”已经是科学史界和科学哲学界十分熟悉的概念。可以说,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构成了科学编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对于一阶的科学史研究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