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法条竞合的情况怎么确定和认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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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问题法条竞合的情况怎么确定和认定,什么?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

(一)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罪行为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必要前提。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一次实施该当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形成竞合现象。竞合是指相争符合,这种竞合在法律

上表现为重叠规定。因此,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区别于作为犯罪现象的犯罪竞合。

(三)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法条竞合现象是法律规定错综复杂的结果,它与法律规定具有密切联系。刑法规定的每一犯罪都反映该种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罪与罪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从而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产生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二、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别?

你好,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和实际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在法律规范中,有两个或多个规定在同一情况下产生冲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是一种假设的竞合情况;而实际法条竞合是指在实际生活中,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同一情况下产生冲突,需要进行解决。

例如,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可能出现在新颁布的法律中,因为新法律对某一情况的规定可能与旧法律中的规定产生冲突,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这种情况可能并没有出现过。而实际法条竞合则可能出现在实际生活中,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被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管辖,需要确定哪一法律规范应该适用。

三、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指在法律领域中,由于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或同一法律制度中不同法规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出现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竞合情况。

想象竞合是指当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时,法官需要将自己想象成立法者,去思考并做出一个最符合公正与正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多个法律条款之间的不一致性。想象竞合是一种主观性更强的判断,需要依靠法官的个人判断力和责任感。

法条竞合是指当同一法律制度中的不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时,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将要决定如何解决冲突。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阐释和应用适当的法条来解决冲突。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官的任务是确定不同法条之间的优先次序和适用范围。

因此,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前者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而后者仅涉及同一法律制度中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前者需要法官根据个人的见解去确定最符合公正与正义的决定,而后者需要法官根据法条的优先顺序和适用范围来决定如何解决冲突。

四、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经典案例?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是刑法中的两种罪刑竞合关系,下面分别陈述其经典案例。

法条竞合:指同一犯罪事实同时涉及到多个犯罪罪名,但刑法规定不得同时惩处。例如,“收买被告人罪”和“行贿罪”在同一犯罪事实中同时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不得同时惩处。此时,应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选择适用其中一个罪名予以惩处。

想象竞合:指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到多个犯罪罪名,但只能按其数罪并罚处理。例如,一名人员持有多个假币,这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货币罪”、“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持有伪造的货币罪”等多个罪名。此时,应根据死刑以上和死刑以下罪名的规定,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或多个罪名,然后按其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经典案例:

法条竞合案例:被告人张某为满足性生活需求,利用假证售票方式,多次实施性侵犯行为,此情况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奸淫妇女罪”,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0条的“利用航空器实施特别严重暴力犯罪罪”,因为这些行为同时涉及到两个罪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根据其主体和犯罪性质,选择适用其中一个罪名进行惩处。

想象竞合案例: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定罪后在监狱中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这种情况既符合“盗窃罪”罪名,也符合“累犯罪”罪名,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同时涉及到多个罪名,而这两个罪名又不能同时惩处,所以应根据犯罪情节、行为性质等因素,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或多个罪名,然后按其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五、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竞合关系,其区别如下:

想象竞合:指在同一法律条文规定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张发生冲突,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事实情况,互不排斥且可以同时存在的情况。这种竞合关系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且不会对法律条文本身造成任何冲突。例如,两个人分别主张对同一物品的所有权,但是分别基于不同的事实情况,如一个人主张是通过购买获得的所有权,而另一个人主张是通过继承获得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主张可以同时存在,不会对所有权法规定造成任何冲突。

法条竞合:指在同一事实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张发生冲突,且适用于同一法律条文规定范围内。这种竞合关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条文本身就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发生的。例如,两个人的主张都基于同一法条,但是对该法条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和判断,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竞合关系,前者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者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冲突而发生的。

六、法条竞合怎么处理?

  需要分情况讨论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七、什么是法条竞合?

法条的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八、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

(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

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

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扩展资料:法条竞合类型(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九、法条竞合是什么呢?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十、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哪些区别?

不同点有: 1、二者犯罪行为触犯的罪的数量不同。

2、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不同。3、二者的罪数本质不同。补充说明: 1、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相同的行为阶段所实现的犯罪竞合,因而法条竞合犯只有单一的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外观同一的自然行为,因而想象竞合犯蕴涵了多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2、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了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同一身体活动,多个行为各自实现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性。因而此多个犯罪构成所保护的客体,起码有一个客体是重合的。3、由于法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同一客体,法条竞合犯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础,因而属于一罪的类型。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每个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基础都是不同的,因而应当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所有触犯的犯罪构成都应当全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