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离婚程序说明?
香港地区的离婚程序 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法及数额时,会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案件所有的情况及考虑以下的因素: (i) 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ii)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iii)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iv) 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v)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disability) (vi) 婚姻双方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vii) 婚姻双方各自为因解除婚姻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 (例如退休金) 法庭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而作出关于赡养费及财产的判令。对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须给另一方及子女恰当的赡养费,使他们能维持生活所需。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的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若果解除婚姻对婚姻双方水活水平下降,法庭在考虑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会倾向使双方共同承担相同的生活下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