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宣誓制度?
“有狱讼者,则使盟诅。”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只要提起诉讼,司法官就可以直接判决:“小事违誓当墨或鞭,大事违誓当杀”。这样的规定出现于我国西周时期《周礼》中,据介绍,它是我国最早将宣誓制度法律化,而且伪誓可能被判极刑的记载。
宣誓制度在西方也有着久远的历史,被广泛的运用,而且还主要是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中世纪的《萨利克法典》第58条规定:“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其所有的财产,但还不够偿付依法所该缴纳的罚金,那么他必须提供12个共同宣誓人。
宣誓制度为什么会在古代社会流行?南京大学严仁群教授对此进行了考察。
他认为,当时人们没有多少可靠的证明手段认定事实。科技的落后造成了人们认识能力的不足,更不用说去认定审理时已成往事的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稍微复杂一些,当事人就可能无力证明或反驳,法官也会一筹莫展。在人力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和法官就只好转而求助于对神的宣誓。
另据巫宇苏主编的《证据学》一书分析,宣誓在古代被认为是较为可靠的证明方式。因为,宣誓是以神的名义进行的,而当时人们对神灵敬畏有加。中国西周有所谓“天罚”的思想,即认为在宣誓后说谎话是要遭到上天惩罚的。而在西方,由于宗教的盛行,以及人们对于神的敬畏,认为“神目如电”,神是无所不知的,宣誓时说谎会受到神的报复。
严仁群教授认为,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对神的迷信认识,法官相信,迫使或允许当事人、证人以神的名义宣誓,那么就可能使他们不得不说真话。
中国近代将宣誓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奠基人,是孙中山先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就任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宣誓:“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孙中山先生此举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这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宣誓条例》共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比如自治职员的誓词是: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是: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该条例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