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修缮规定?

bdqnwqk2024-02-08百科1

关于历史建筑修缮原则的强制性条文

【条文】

3.1.2 历史建筑修缮应保护建筑整体风貌和总体环境,在确保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促进建筑可持续利用。

本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基本要求,包括对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维护建筑安全,以及对历史建筑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活化利用等要求。实施该条时,要求在保护修缮方案设计中必须要遵守这些规定,以保护为前提,保持建筑的传统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同时,保障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如有遗漏,将导致历史建筑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利用。

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时,除了保障建筑本体的结构安全、保护历史风貌之外,还应整体保护历史建筑整体和周边环境。整体保护指对历史建筑的总体环境及本体、建筑立面、内部空间布局、建筑材料及装修等的保护的统筹考虑。因此,在修缮查勘与检测鉴定、修缮设计、修缮施工等各个环节,应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类型、结构、保存情况、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多措并举,促进历史建筑得到整体保护和合理适度利用。

3.1.3 历史建筑修缮,应搜集历年合理使用与修缮的历史信息,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及最小干预度,保护建筑历史风貌。

本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在查勘与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等阶段中,对于历史建筑所包含的历史信息和历史风貌应遵循的基本理念。历史价值是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之一,保护其历史价值体现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尊重,修缮过程中采取的技术措施都应采用最小干预、可识别性的基本理念。因此,本条是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保护历史风貌的宗旨,必须严格执行。

历史建筑历经许多自然或人为的变故与修缮,建筑的整体形象可能变化,重要部位可能受破坏或缺损,这影响建筑寿命和重要价值。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中,需严格考证、调研,确无保留价值的,经有关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影响历史建筑整体形象的不当搭建、尽可能恢复其历史风貌;而对尚不影响历史建筑立面风格和细部的后期修缮或搭建部分,虽不一定是历史原状、但其本身也经过长期历史而成为该建筑历史的一部分,对于其中历年合理使用与修缮的历史信息,可保留现状、作维护性修缮。如历史依据尚不充分或资料信息尚不够清晰完整,则也应保留现状。

02关于修缮设计原则的强制性条文

5.1.1 修缮设计作为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总纲,应以查勘、检测鉴定成果为依据,并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

本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在保护修缮工程中承担的总体协调的角色,以及保护修缮设计的依据,即应系统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以历史建筑查勘和检测鉴定的结论为基本依据。因此,本条明确历史建筑修缮设计的定位及其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文要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在查勘与检测鉴定、修缮施工等阶段均应以修缮设计作为相关修缮行为的总体纲要、中心思想。保护修缮设计前必须进行查勘,必要时应进行检测鉴定,查勘与检测鉴定的结论应为修缮设计与实施提供依据。保护修缮施工也必须以保护修缮设计作为总纲,建筑修缮施工、结构修缮施工、机电设备修缮更新施工等过程中应严格根据设计方案实施,确保设计要求落实。

此外,本条还要求修缮设计应满足现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或因保护要求确无法满足现行专业规范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抗震、消防、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还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03关于修缮施工中隐蔽部位检查的强制性条文

6.1.4 历史建筑修缮施工时应加强隐蔽部位的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现结构、构造、材料等信息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2 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新信息,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本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施工时对于隐蔽部位检查的要求。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部位的检查可能涉及到前期查勘、检测以及设计中所未发现的新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对隐蔽部位的检查的新情况来重新协调查勘、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期间新发现的历史信息或残损问题,进行现场查勘与考证,增补或修改设计文件。本条明确历史建筑修缮施工对隐蔽部位检查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阶段中对于隐蔽部位的检查是继续发掘历史信息、增补保护设计的重要工作。由于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经过不同情况的维修和利用,初步的房屋勘察可能未能发现某些被后期构件掩盖的重要的历史信息,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仍需密切配合,继续发掘建筑的原始历史信息或重要的后期维修历史信息,一旦发现需各方合作、妥善保护现场、调研论证、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并需多方协调、及时修改有关部位的局部设计或局部施工,力求最大可能保护历史信息,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