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起诉离婚,可是我是过错方,我该怎么办?
你好!
你给自己订上了标签:过错者!
不知道这个标签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婚姻里的过错者,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的。
只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方。
上面的规定未免过于笼统,那么,具体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过错方呢?为了司法实践中便于掌握和操作,各地省一级法院都做出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一,关于重婚,不难理解,那就是你与某人登记结婚了,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于另一个人登记结婚了。但是,现在的人们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他往往在没有离婚时,不再去办理跟他人的结婚登记,而是同居。这种情况如何掌握是否重婚呢?一般情况下,如果已婚者与他人举行了婚礼、或者与他人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婚。
第二,关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与上述重婚的情况不同,上述是公开的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而这个同居是秘密的同居,那么是否以夫妻名义外人无法知道,这个同居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广东省的规定是:长期稳定同居达三个月以上的。所以,那种‘’一夜情‘’、‘’几夜情‘’的,都不算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就算不上《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方。
第三,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以捆绑、殴打等方法,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个造成‘’一定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对于造成一点‘’青紫‘’、擦皮伤‘’等轻微伤,一般都构不成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成员,也当然不包括情人,将同居的男女朋友打伤,不属于家庭暴力。
第四、关于虐待遗弃,那是指对家庭成员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的或是对患病的家庭成员弃之不管或长期打骂等。
不知道你属于上述情况的哪一条或或者是哪几条?
如果你构成了过错方,你起诉离婚,对方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请你不必担心,对方肯定不会说你是过错方,反而还会说你们感情好。这样,法院才会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你第一次起诉时,就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他才会拿出种种证据,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以上我阐述这些,只是说明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待所谓‘过错方‘’’的具体情况,并不代表我赞同离婚中的出轨。即使你的过错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但是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出轨是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