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执纪监督室工作职责?
一、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执纪监督室工作职责?
执纪监督室就是审查调查室的“前哨岗”和“先锋队”、“急先锋”和“侦察兵”。执纪监督部门的主战场是走出去主动寻找发现线索,而非蜷在办公室“指点运筹”、“指导协调”。
三、监督执纪工作规定全文?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五、监督执纪工作方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六、监督执纪的优点?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亮点之一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规则》第十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七、监督是执纪的前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9日至11日到河北调研。他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精准监督,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纪检干部,要想实现作风建设的不断好转,要想完成好自己的监督本职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到精准监督,这是精准执纪的必要前提。监督不精准,何来的执纪精准,对该监督的人没有监督到位,对该监督的领域没有实现精准监督,肯定无法将真正的问题找出来,将真正的贪腐伎俩挖出来。当下,精准执纪、精准问责被重点提及,要想实现真正的精准,首先就要在监督方面做到精准,精准掌握好第一手材料,精准掌握好第一手数据。
客观地说,一些监督往往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只监督普通干部,对于关键的少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于是,经常抓一些普通基层干部不是问题的问题当成问题来上纲上线,而将真正有问题的干部和真正有问题的地方放过,让一些问题干部逍遥法外,让一些隐患继续发生发展着。这些都是监督不够精准导致,唯有把握重点、找准关键、突出精准,才能在作风建设的道路上长足远进、事半功倍。
没有精准,不只是执法执纪无法客观公正,任何工作、任何检查都有可能失真失察。就拿调研来说,这是为以后各项工作出谋划策的重要环节,很多好的政策都是通过精准调研、实事求是地调研而得出的。然而,一些调研按照定好的路线,去那些准备好的“盆景”去看问题,那么,有问题也不会发现问题。而调研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问题,倘若问题都无法发现,或者只发现小问题,而忽视大问题,这样的不精准调研,必然会导致出台政策的不接地气,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还容易产生更多的问题。
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1.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2.【释 义】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立案标准。报请立案应当符合两条:一是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立案的条件。本款是对第一款立案标准的进一步规定,主要是事实和证据的条件,强调客观性。
九、税务系统执纪监督工作规则原文?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税务系统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系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依照党章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在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全面、依法、从严原则,实事求是、防惩并举。
第四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来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开展审查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实践“三转”有效途径和方式,优化机构职能,突出政治功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加强自我监督,接受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等管理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线索开展集体排查;严格调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加强问题线索管理,规范处置方式。
第七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增强执纪审查合力。
第八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定期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巡回宣讲等方式,推动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制度权威,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问题、不如实报告情况以及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被审查调查人涉案财物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被审查调查人大多有违规违纪违法取得财物的情况,有的甚至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损失。“没收”,主要是指将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上缴国库。“追缴”,主要是指将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主要是指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随案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涉嫌职务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以保障人民检察院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机关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缴国库,确保犯罪分子不因违法行为而得到利益。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既包括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涉案财物中的非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也包括人民法院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检察机关退回纪检监察机关的未认定为犯罪所得的涉案财物中的非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认定为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可以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