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救助类别包括什么?
一、冬春救助类别包括什么?
包括房子漏雨的老弱病残,饮食无依无靠,多病老弱病残,孤寡老人!
二、辽宁锦州冬春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类为因灾住房倒损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和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致伤致残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二类为因灾农作物减产绝收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三类为其他因灾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二)救助方式。以现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困难户。
(三)救助标准。一类救助标准为:按在家人口每人每天1斤口粮(每斤口粮按3元计算),平均每人救助6个月;二类救助标准为:按在家人口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个月;三类救助标准为:按在家人口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2个月。
二、救助时段
冬春救助时段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共6个月(冬令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春荒为2018年3月至5月)。
三、评定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评议确定救助对象“户报”,由受灾户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评”,一是各村民小组推选办事公道、群众信任的村民组成评议小组;二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支”两委联席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是将审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公开,群众无异议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上报的救助名单,进行分类、汇总、审核,再返回各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救助台账并报县民政局;“县定”,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报送的救助台帐经审核后返回各乡镇,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各村村务公开栏对救助名单进行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救助对象)。
四、组织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印江自治县2017~2018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台账及发放花名册》,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
三、冬春救助期限几个月?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各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四、冬春救助金发放规定?
冬春生活救助(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类为因灾住房倒损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和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致伤致残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二类为因灾农作物减产绝收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三类为其他因灾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二)救助方式。以现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困难户。
(三)救助标准。一类救助标准为:按在家人口每人每天1斤口粮(每斤口粮按3元计算),平均每人救助6个月;二类救助标准为:按在家人口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个月;三类救助标准为:按在家人口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2个月。
五、冬春救助需要几轮公示?
1. 冬春救助需要两轮公示。2. 这是因为冬春救助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度过寒冷季节而设立的,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和透明。第一轮公示是为了让有需要的家庭了解救助政策和申请流程,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第二轮公示是在初步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和提出异议。3. 冬春救助的两轮公示可以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障了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此外,公示还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信任救助工作,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六、冬春救助是什么意思?
冬春救助的意思是在冬令和春荒期间救助因自然灾害而受灾的人民,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和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七、冬春生活救助多少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根据各镇(街道)受灾及缺粮人口情况,经研究,决定下拨给你镇(街道)春荒救济款 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主要是因灾造成缺粮的低保户、困难户和因灾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缺粮人口。
二、救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1至3个月。
三、工作要求
l、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移用救灾救济款,不得作为春节慰问费使用,决不允许平均分配。
2、严格春荒救济款的发放程序。要做到本人申请,村镇(街道)集体讨论,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镇(街道)民政办在发放春荒救济款时,必须填写《临海市救灾救济款发放花名册》,并及时将《发放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备案。
3、发放时间:各镇(街道)要在春节前将春荒救济款由银行统一发放给缺粮户。
4、要严格按照临海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管好用好春荒救济款。
八、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修订后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已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0月10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2014年7月31日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要认真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一)县级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同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形成本省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一并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对各地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开展实地调研,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二、救灾资金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地方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
(三)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中对冬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结论,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冬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测算提出全国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办理。方案确定后,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两批下拨: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灾资金应在次年2月中旬前下拨。
2.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新灾造成损失情况。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灾资金应在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一)制定救助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可将需救助人员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人员分类情况制定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本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填报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施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冬春救灾资金应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款物管理。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四、救助情况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一)冬寒救助情况。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寒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6),于3月1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二)春荒救助情况。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民政部门再次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春荒已救助情况(不含冬寒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民政部。
五、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汇总全国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30天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适时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冬春救助任务较重的重灾省份了解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现状,检查各地下拨中央冬春救灾资金进展和地方冬春救灾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地方民政部门。
1.信息公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2.监督检查。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六、冬春救助绩效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48号)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5日前,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0日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5日前,民政部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九、冬春生活救助适合哪些人?
农村生活救助适合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服,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主要是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困难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十、河南冬春救助金发放规定?
1.
因灾作物绝收或严重减产造成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救助4至6个月。衣被、取暖可酌情安排。
2.
因灾房屋倒损。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救助3至8个月;衣被救助按照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按照每户每月100元,救助3至5个月。
3.
因灾其他困难户。其他因灾困难户,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救助2至5个月。受灾户属两种以上受灾类型的,按照单一类型的最高救助标准救助,不能叠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