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规定? 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一、监督执纪问责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规定。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监督执纪工作是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是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必然要求,也是纪律检查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重要保证。《规则》坚持问题导向,不仅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遵规守纪的要求,更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履行好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的要求。
二、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三)院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党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党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三、监督执纪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按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一般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第六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认真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与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未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导致问题多次发生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现象,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故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现象,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未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擅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销毁或存放信访件,或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大问题不予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或帮助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发生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擅自篡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故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实施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问责实施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应当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实施程序
(一)受理。问责实施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有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启动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如何柔性监督执纪问责
柔性监督执纪问责应该是将监督关口前移,注重干部的日常教育,培养干部树立干事创业的思想,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同时注重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发现干部有不作为或慢作为的行为,尽早采取提醒谈话的方式督促干部改进工作作风,避免对其实施追责问责。
五、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关系?
1. 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
2. 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在行政问责上,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在监督问责上,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 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
六、监督执纪问责可以分开论述吗?
可以的,其实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后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三块内容
七、监督执纪问责三部曲是什么?
监督执纪问责三部曲”——监督、执纪、问责。
八、监督执纪问责六字诀具体内容?
“六字诀”即“严、准、适、通、扩、用”,就是态度要严、定性要准、处置要适度、思想要做通、教训要扩展、处理后表现好该用的要用。以此有力地推动全省运用“四种形态”,把思想理论的科学性、历史阶段的特殊性、纪律法律的严肃性、政策策略的灵活性、具体实践的丰富性统一起来。
九、如何利用四种形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正本清源,注重预防“早提醒”。“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其中每一种形态对应的问题程度层层递进,处理措施也是越来越严,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第一种形态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问题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着眼这一基本要求,定西市纪委在实践中注重预防、及早提醒,创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出台《定西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类处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信访问题线索全方位排查、信访件台账式登记管理、案件线索管理库、问题线索集体审查评估等“九项”信访处置制度,特别是“一把手”信访件全阅批制度,从源头上疏浚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渠道。通过信访分类处置,及时掌握反映问题线索,按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予以处置。近两年来,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批评教育738人,提醒函询456人次,谈心谈话887人,廉政约谈660人,诫勉谈话384人,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教育了干部,保护了干部。 二、手握戒尺,纪律规矩“挺在前”。“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第二种形态强调“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对自律不严,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干部的小事小节,把监督的触角从干部的工作圈延伸到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和交友圈,使党员干部始终感受到身后监督的存在,增强对纪律的敬畏之心。因此,我们始终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作为常态,针对存在的“老树发新芽”、穿“隐身衣”等现象,经常性组织县区纪委开展异地交叉暗访,探索形成了市纪委直接查、县区纪委交叉异地查、综合派出纪检组分片查的工作机制。十八大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造性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11件,涉及541人(县级干部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66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375人。同时,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慵懒散”问题及时问责追究,做到严抓严管、及时处理,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近两年来,共作出党纪轻处分479人,其中党内警告163人、行政警告240人、行政记过76人。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由于定西保持常抓的韧劲、严管的耐心、严查的常态,这项工作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列。 三、利剑高悬,惩治腐败“零容忍”。运用“四种形态”要改变过去抓住线索“穷追不舍”的工作方式,以掌握违纪问题为重点,及时调查处理,做到快查快结。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防止纪委充当党内的“公检法”。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分别强调“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就要求我们,对严重违纪的党员要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对可能沦为“阶下囚”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从严惩处,毫不姑息。工作实践中,我们逐步探索总结出县区、乡镇纪委之间异地交叉协作开展纪律审查的新型工作机制。县区纪委对涉及县管科级干部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等关键环节,向市纪委汇报沟通,并将案件材料向市纪委报备;以相临县区和乡镇为单位,建立办案协作区,协作区办案组以上级纪委名义开展调查,向上级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区将办案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公安标准予以落实。同时,在全省率先出台《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从客观上减少和避免了纪律审查的阻力和干扰因素,为案件查办高效快捷提供了保障。近两年来,共接受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1725件(次),初核1091件,立案613件,结案605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31人,刑事处理117人。随着纪律审查力度的加大,查办案件率的逐年提升,始终对腐败分子保持高了压态势,极大地警示了各级领导干部,“不敢腐”的氛围正在形成。 四、履职尽责,创新管理“提素质”。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须不断加强各级纪检组织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近年来,我们在纪检监察组织管理创新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方面,积极探索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在对定西市各县区派驻纪检组集中管理模式改革到位后,2015年,又对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进行改革,在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派出6个综合纪检监察组对93个市直单位分类划分6个“口”开展监督,形成了“综合派出+重点派驻”监督模式,拓宽了监督工作领域,实现了监督全覆盖,使所有单位真切感受到了监督的存在。另一方面,结合乡镇工作特点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制定乡镇纪委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围绕乡镇纪委主业主责,提出了30项指导性任务,由县区纪委对乡镇纪委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乡镇纪委优先推荐提拔任用,对工作考核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不适宜担任纪检监察干部的及时调整。这一创新,使乡镇纪委回归主业主责,有效解决了“没事干”、“不会干”、“不愿干”的问题,提升了乡镇纪委执纪监督的水平。2015年,全市119个乡镇全部实现了办案“零”突破,推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十、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异地执行 中止执行等具体执行阶段和执行措施的监督标准比较模糊,执行力度和执行结案率考核评定较为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