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不带证可以执法吗?
一、交通运输执法不带证可以执法吗?
不可以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投诉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属的交通局法制科投诉,或者向同级的纪委监察局投诉,也可以依据《信访条例》向本地信访部门提出信访要求。
二、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要求?
6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关于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开展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
(四)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附件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执法人员将忠诚干净担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服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守执法纪律。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附件2),并将其作为工作纪律和刚性约束,要求执法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决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环节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着力打造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六)严肃执法风纪。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附件3),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和内务,抵制“慵、懒、散”等不良工作作风,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勤务巡查、值班值守、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新风貌。
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更新行政处罚文书。严格遵守执法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多头多层重复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在事实认定清晰、证据收集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杜绝以会签替代审核、以口头请示替代集体讨论,避免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流于形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为精准化精细化执法提供支撑。自由裁量基准规则要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九)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严格履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十)组织清理不合理处罚规定。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乱罚款问题。定期组织对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的处罚规定,及时按照立法权限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废止。
夯实基层执法基本功
(十一)提升法治素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执法队伍轮训的必修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学法、主管法治工作领导定期讲法、主要负责同志年终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推动法治培训教育资源向执法基层一线倾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组织法学专家、律师、业务骨干走进基层执法站所,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法治教育服务,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
(十二)提高业务素质。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为目标,持续强化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部负责组织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执法人员开展全员业务轮训。业务轮训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清除执法人员知识盲区。建立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培养跨门类、跨专业综合执法人才,促进各业务门类深度融合,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逐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实践需要。
(十三)强化岗位训练。紧盯执法实践中的短板、弱项,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为重点,加强执法全过程现场模拟训练。分岗位、分年龄制定针对性训练计划,组织业务骨干、执法标兵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交流,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基本执法装备使用训练,确保每一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手持电台、计算机等基本执法装备,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暂停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十四)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案件内部审核审批程序监督作用,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确保案件办理合法规范,处理决定客观公正。用好问责利器,对于发现的涉嫌乱罚款、违规执法、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责。
(十五)强化层级监督。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体系,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突出查摆和纠正问题,不断提升执法考评科学性、准确性、导向性。深化考评结果应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通过纠正、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方式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对执法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导,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
(十六)畅通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化、透明化,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办案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着力提升12328应用和服务水平,畅通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等渠道,聘请群众监督员、发放执法评议卡,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即接即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努力做到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应;对于群众反映的高频事项和问题,要深挖根源,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完善长效治理举措和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时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部。部将及时对各地、各系统的亮点成效、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推广,并根据实施情况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进行动态调整。
三、交通运输执法执法现场勘验的目的?
1.
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通过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交通安全隐患,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
加强运输管理,规范运输行业市场秩序。通过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运输市场监管,规范运输企业经营秩序,促进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能单独执法吗?
可以的,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怎样规范执法程序?
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1、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
1、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明确其情形;调整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提升执法效率。在执行方面,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当事人,扩大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
六、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执法津贴吗?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是有执法津贴的,比如高温津贴。
七、交通运输执法证申领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申领交通运输执法证须参加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投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八、交通运输执法要什么专业?
交通运输执法要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核生化消防、侦查学、林业公安,教育技术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特用作物教育、林木生产教育、特用动物教育、畜禽生产教育、水产养殖教专业
九、交通运输执法证的办理?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立案依据?
党的十九大制定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提出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现代综合交通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法治引领和支撑保障,是交通强国的“软实力”,更是“硬要求”。
一、法律含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主体:依法成立的并享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
四、执法范围:公路、水路、生产经营场所
五、行政职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六、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七、遵循原则:①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③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⑤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⑦处罚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