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资料有哪些?

bdqnwqk2023-08-26问题1

一、道路安全资料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资料

一、步行安全知识资料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10.上学路上、校园内禁止穿暴走鞋与飞轮鞋。

二、乘车安全知识资料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三、交通事故逃生常识

1.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2.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3.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员。

4.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

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二、交通安全知识和资料有哪些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它范围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事实清楚,财产损失3万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为,一般处理程序:《事故认定书》记录事故情况→当事人签名→分析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当场调解→《事故认定书》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事故认定书》→处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的处理程序为:《事故认定书》记录事故情况→当事人签名→分析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交付当事人《事故认定书》→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规定的18种行为,填写《事故认定书》使用格式化文书,其他使用非格式化文书。填写《事故认定书》内容为: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二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确定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调解结果;四是赔偿方式和期限。“调解结果”具体记录内容为:损失情况、损害赔偿项目或数额、当事人分担数额。但我们**局强调,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或麻醉**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三、“迎奥运,文明出行”的交通安全知识

一、做遵章守法的公民,认真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树立文明交通新风;二、做文明的交通参与者,不闯红灯,不走快车道,不脱手骑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牵引、攀扶车辆,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过马路走人行横道和过街天桥、不翻越护栏,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追逐猛跑;三、文明乘车,乘车时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在机动车道上拦乘车辆,不向车外抛洒物品;四、随时提醒家人、亲戚、朋友和邻居,树立文明交通意识,注意交通安全,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四、开车时的安全小知识

是汽车还是跑跑卡丁车?

汽车的话……遵守交通规则就行啦

跑跑要多看看些秘籍

五、交通规则知识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