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培训知识?

2023-07-30学者

一、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培训知识?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养护管理工作做为高速路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却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山东省高速公路里程位居全国首位,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就更凸现其重要性,作为一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者,我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谈一下在这方面自己的一些心得。

一、养护管理的重要作用

1、正确了解及评价公路的运营状况及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养护维修,创建畅、安、舒、美的良好行车环境。

2、预防道路及设施病害的发生,及时修复随时出现的道路病害及设施损坏,尽可能延长道路及设施的使用寿命,延缓大修周期,降低运营管理成本。

3、发现并及时弥补由于设计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道路及其设施的先天不足和使用缺陷,逐步形成高速公路较完善的使用及服务功能。

4、减少或杜绝由于道路及设施维护不当给用户及使用者带来的意外损害,避免为此引发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高速公路养护的特点

1、养护工作的经常性、及时性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既是国家基础设施又具有收费的特性,因此,必须经常保持高速公路的完整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畅通、舒适,以提高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养护工作的任何懈怠和疏忽,不仅会对道路及其设施本身造成潜在危害,也会对高速行车的驾乘人员构成严重生命威胁。

2、高速公路行车密度大、车速快,养护作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3、养护对象的广泛性

高速公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隧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之外,还应当包括交通工程设施,监控、通信、照明设施,绿化、环保、园林设施,棚亭建筑设施,以及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等等。这些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几乎涵盖了道桥、建筑、园林、机电、光电、机械、计算机等多种专业,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互有联系、缺一不可的综合养护体系。

4、养护的高成本性、复杂性及科技性

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较高、机械规模及使用比例较大,成本较高。同时施工工序复杂,并应不断探索和推行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

三、高速公路养护原则、方针

高速公路养护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坚持“机械化养护为主,防止中断交通”的原则。同时在养护技术措施中应遵循“调查研究、科技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目的和主要任务

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期限,保持公路及沿线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维修损坏的路产,达到行车安全、舒适、畅通,以提高公路的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现今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养护信息化、机械化水平较低。

2、职工总体素质不适应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要求。

养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一般从事养护的技术人员比例不足30%,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差,直接影响了养护的质量和水平。

3、缺乏对高速路总体养护管理状况的研究、了解。

4、规范建设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养护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使具体工作内容不统一,标准不一致。

5、内部体制建设不够完善。

内部关系不理顺,工作效率低下,单位内部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影响到养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六、需要做好的几点工作

鉴于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高速公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后应做好以下几点重要工作:

1、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养护管理信息化、机械化水平,并在工作中合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养护机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2、普遍提高养护职工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养护队伍。可以通过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等方式,使养护人员经过学习,增加专业技术知识及责任意识,达到高速公路养护对人员的要求。

3、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多了解、多总结,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系统、全面的养护状况,为养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4、尽快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有关养护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使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5、加强养护体制内部改革,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发展高速公路,必须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不能因等级高、质量好而放松正常养护管理。实践证明,只有科学、严格的养护管理,才能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2015新疆奎屯公路管理局招聘考试笔试内容?

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php/home/gourl/;web=1&.huatu。笔试考点设在奎屯市:2015年5月31日下午16:00、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com/index,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职业能力、职业道德://v.huatu,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模拟题下载。在线刷题.com target=_blank>http2015年新疆奎屯公路管理局招聘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笔试信息日程安排报名时间05月22日-05月26日招考人数336 人笔试时间05月31日笔试1、笔试时间,提高笔试成绩,就用华图砖题库在线做题平台:

爱莲说岁月

分享

三、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考试的科目有那些?

施管,法规 ,公路实物

四、公路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签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