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保险的那些事儿
一、细说保险的那些事儿
我们都知道,保险是一种是风险转移的工具。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家对保险的意识叶子逐步的提高,很多会去购买保险,但是不了解保险的内容。今天就让我们谈谈保险的一些专业术语。首先我们先来来谈谈几个主要的。 (PS:本文主要是个人保险)
保险:这是虚拟的东西。除合同外,不会使用任何风险。与其他项目不同,它是真实的。因为合同有婚姻。然后就有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等主角隆重登场。
首先,有一家保险公司长期没有在舞台上找到保险人。事实证明他不是一个人。事实上,它是一家保险公司。例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 ''是想要获得保护费的人''。在古代飞镖的情况下,它是镖局。
另一个主角是投保人,即持有合同的人。想要支付保险费的人。 “简而言之,这是保护费的一部分。那是雇主。
第二个是被保险人,它是享受保障范围的人,也就是那个可以获得保障风险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例如,如果你自己投保,那么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另一种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如父亲给他的儿子投保、妻子给丈夫投保。 “简而言之,它是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镖可以是人或物。
受益人是享有权利的人。例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幸存的黄金肯定是由您自己承担的。如果你不幸死了,谁会收到钱?就是父母、配偶、子女的平均分布,这叫做法定受益人。指定它是指定上述任何一个。
险种:就是保什么的,如疾病保险称疾病险,保意外称为意外险,各公司在命名上有一定差异。这就是品牌效应。
保额和保费:这是保险金额。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可以获得多少钱。例如,重大疾病保险是500,000,即保额。然后每月支付2000元,即保费。
保险期限:这是经常说的保险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多少年的责任,以及需要多少年的业务。例如,如果客户在30岁时购买并支付10年到80岁,则保险期限从购买保险的时间从0:00开始到80岁。如果是短期购买的保险,一年,即从购买零时开始到下一年前一天的零时。
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只是说有些情况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不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一分钱。本合同中有约会。例如,违法犯罪,酒驾,药物滥用、吸毒等,例如,一些公司的客户此前曾经历过白内障手术康复。如果要保险,就是除外责任了。如果客户因此原因住院或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不是理赔。因此,很多人不了解情况被误解,这也是理赔难的原因。保险是势利的,喜欢健康的,那就是铁公鸡,因为它是根据合同办事的。
当然,还有一个人性化的方面,例如保险公司做的一些公益活动,例如发生地震,泥石流等情况,保险公司组织救援或捐赠等。
还有一些如犹豫期、空白周期、退保、宽限期、 复效等名词,多保鱼在其他的文章里面也已经分析过了。希望多保鱼的分享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帮助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可以注意到这些条款,最后,希望大家都健康,可能购买到合适的保险。
二、[保险知识] 什么是“保险”? - 寿险培训
在国外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在国内,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
其中人身险分为寿险、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寿险主要保障人的寿命,寿险主要有生存险、死亡险、两全险。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了很多变种,比如定期、终身、年金、万能、投连等等。
三、保险的定义是什么?保险的分类是什么?
保险代表着人类的生存智慧,在危险和风暴即将来临时,帮助我们尽可能地做好“防备工作”,抵制着因不可抗拒的风险导致个人生活质量下降,减少人们因遭受不幸的痛苦,在社会生活中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美丽促进经济的繁荣稳定。
保险是一个人生活质量的度量衡。个人生活质量的衡量标准不在于是否因某种良机从此享受荣华富贵,过挥金如土的生活,而在于是否在较高的物质享受下安全、稳定、和睦、无忧的精神富裕。在这种需求下保险应运而生,标志着一种新的社会文明从此缔结。
一、保险的含义是什么?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面临风险的人即广大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保险公司将风险损失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统计方法来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来集中承担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技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的高低,建立保险基金的大小,是根据风险的程度,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计算出来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体现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利益是什么?与投保有什么关系?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技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一定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预防道德危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原理和实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而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
五、投保人可以重复保险吗?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甲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乙、丙投保,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甲发生全损时,乙、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乙公司赔偿6万元,丙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在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