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解释不属于环境法国内法渊源 不属于环境法的特征的是
一、简述环境法的渊源?
中国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条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环境法律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3)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
(5)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批准的强制性环境标准;
(6)中国缔结的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书等。
二、国内法的法律渊源特征?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此后几千年的中国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为基本模式,历史统治者均以家长或父母自居而视民众为不懂事的幼儿,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了。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为了维护专制王权以氏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隶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利用刑法手段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于首要地位
三、立法解释是不是法律渊源?
立法解释是法律渊源。
在我国,法律渊源只包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单行法律、港澳基本法等全国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二、省或有权立法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省级、市级地方性法规;三、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四、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五、省级和有权市一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批准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例如国际公法领域的国际性犯罪。目前总计以上六类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
四、司法解释属于哪种渊源?
截止2019年2月,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在我国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是目前亟需解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法律渊源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不属于法律渊源,不包含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之内。对于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法律渊源,目前在我国理论界争议是非常大的。
很多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渊源地位,认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依据,侵犯了立法法。
但司法解释具有相当高的合理性,在实践中也一直发挥着法律渊源的作用。扩展资料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采用类型化的方法来认定。
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为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对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解释因其解释的对象不是法律,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的“立法性”司法解释,如符合习惯法的内部、外部条件的,则形成我国以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且不符合习惯法形成条件的司法解释,应视为司法政策,仅在一定时期内指导法院的司法活动。
五、正式法律渊源名词解释?
正式法律渊源意思是指权威国家机关经常以作为法的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依据。
六、刑法解释属于刑法渊源吗?
刑法渊源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错误的理解。刑法的渊源包括:
刑法典,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
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变通规定,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七、九民纪要属不属于民法渊源?
九民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不属于民法的渊源,但可以作为裁判时说理的部分。
八、学者气质的解释?
有些气质是天生就有的东西,但有些气质不是天生就有,从小不一样的环境会造就不一样的人。
特别是学者气质,如果没有后天的阅历、学识,那是绝对不行的。一个人的学者气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体现:个人学术基础、外表以及个人内涵。1、个人学术基础 包括一个人的学术经历、地位、荣誉、成绩等等,这些构成了培养学者气质的基础。在实际生活中,学术基础可以扮演“敲门砖”或者“转折点”的角色。所谓“敲门砖”,是指别人先知道你的学术基础,由此而认识你,重视你;所谓“转折点”,是指在别人后知道你的学术基础,由此把对你的认识提到更高的高度。对于初涉职场的知识分子,学术基础更多的是扮演“敲门砖”的角色,而随着生活面的逐渐扩大,学术基础扮演“转折点”角色的作用就会变得更突出,特别是走到领导岗位的知识分子,因为这绝对是“加分项”。
2、外表 一个人的外貌可能无法更改,但是外表是可以改变的,俗话说“人配衣服马配鞍”就是这个道理,特定的场合要穿着特定的装束。另外,外表还包括眼神交流、个人形体等等。这方面对于本人来说,不太专长,略过。
3、个人内涵 一个人的气质不仅指一个人外表好坏,还包含内在涵养或修养的外在体现。如果胸无点墨,那任凭用在华丽的衣服装饰,这人也是毫无气质可言的,反而给别人肤浅的感觉。所以,如果想要提升自己的气质,做到气质出众,就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品德修养,不断丰富自己。3.1处事方式 作为一个学者,处事方式应该像搞研究那样有逻辑性,逐级递进、还是交叉进行或者抓大放小,杂乱无章的处事方法总会给人以混乱的感觉。拿教师讲课来举例,学生一般会认为什么样的老师讲课好?很明显,思路清晰,知识广泛一定受欢迎,因为听一遍就能听懂,有了进一步的兴趣,而不是晦涩得让人头疼,乱得让人迷糊。处事和讲课是一个道理,逻辑清晰很重要(除非你的出发点就是想把别人弄蒙,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这也是一种技巧)。3.2言谈举止 言谈举止可以分为言谈和举止,把它们放到“2、外表”里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它们是个人内涵的体现,所以我把它们归到内涵里。首先说言谈,言谈通俗点儿定义就是说话,但是说话和说话是不一样的,说话讲究语言的数量和质量,数量少、质量高才是我们说话的目标。一句话能说清的事情就一句话说清,重复有的时候可以起到强调的作用,但是无谓的重复就变成了唠叨,会使语言的效果大打折扣。再有就是说话的速度,说话快会给人一种头脑敏捷的感觉,但如果快的结果是降低了语言的效果,那么快的结果就变成了“毛躁”,这个度很难把握,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说话快了就不容易组织自己的语言,如果不是做了充分的准备,犯错误的几率很大。然后说举止,也就是俗话说的肢体语言,动作不过大,也不过小,不要加无谓的动作。动作过大就显得轻浮,让人小看;动作过小就显得拘谨,给人以距离感。综上,仅仅是个人的看法,要想塑造好的气质,关键是要多听,多看,多思考,气质不是一个月两个月可以改变的,是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多读书总有好处,还有一点,想成为什么人,就和什么人做朋友。时间长了,气质就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了,这就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总之,气质是由内而外,其变化是缓慢的,需要平时不断的淀积才能拥有学者气质。
九、刑法渊源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吗?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形式。在我国,法律渊源只包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单行法律、港澳基本法等全国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二、省或有权立法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省级、市级地方性法规;三、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四、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五、省级和有权市一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批准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例如国际公法领域的国际性犯罪。目前总计以上六类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也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对法律适用具体问题的解读,其规定不得超出被其解释的法律的应有范围,不得创设新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是:把法律规定容易有歧义者清晰化、明确化、简明化。
十、正式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
简称“法源”,是指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