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相关知识有哪些
证券法律相关知识有哪些
法律分析:证券的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1、证券的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2、证券的分类:
(1)按照性质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
(2)按照是否能给使用者带来收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两大类;
(3)按证券所载内容分为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和.货物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点
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汇总基础知识点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顺利地通过考试,下面是我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汇总基础知识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券市场概述:
1、 证券:法律凭证、书面凭证、纸面形式(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用以证明权利或曾经发生的行为。
2、 有价证券: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债权、相关收益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因为代表权利,可以买卖和流通,有交易价格。
3、 有价证券属于:虚拟资本
4、 虚拟资本: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独立与实际资本之外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本身不在实体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作用。)
5、 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6、 有价证券分为:广义、狭义。
7、 广义:资本证券、商品证券、货币证券
8、 狭义:资本证券
9、 商品证券定义: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10、货币证券定义: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11、资本证券定义: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者有收入请求权)
12、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指:资本证券。
13、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14、货币证券主要有2大类:1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2银行证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15、有价证券种类:按证券发行主体区分、按是否在交易所挂牌区分、按募集方式区分、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区分。
16、按发行主体分类: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公司证券。
17、中央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
18、我国目前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19、我国目前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
20、公司证券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
21、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尤以金融“债”券最为常见。
2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
23、上市证券(定义):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
24、非上市证券(定义):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25、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
26、属于非上市证券的有:凭证式国债、电子储蓄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
27、按募集方式分类:公募证券、私募证券。
28、公募证券: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29、私募证券: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
30、属于私募证券的形式有: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
31、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股票、债券、其他证券。
32、证券市场上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是:股票、债券。
33、其他证券范围:基金证券、证券衍生产品(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
34、有价证券的特征: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期限性。
35、证券具有极高流动性需满足的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
36、实现证券流动性的方式: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
37、证券的风险性: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
38、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期限。是对融资双方的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39、股票没有期限,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40、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41、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
42、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43、证券市场的3个“显著”特征(3个直接交换的场所):价值、财产权利、风险。
44、有价证券本质上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45、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
46、证券市场结构有多种,重要的有:层次结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品种结构、交易场所结构。
47、层次结构: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
48、按层次结构划分: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叫一级或初级市场;交易市场又称二级或次级市场)
49、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现在: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
50、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
51、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版)。
52、根据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市场(或代办转让)。
53、品种结构关系构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
54、债券时债权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55、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56、开放式基金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
57、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使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58、交易所结构,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分为:有形市场(场内市场)、无形市场(场外市场)。
59、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有形市场的诞生。
60、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
61、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62、证券市场的3大基本功能:筹资―投资功能、定价功能、资本配置功能。
63、证券价格的高低,由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64、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65、证券发行人包括:公司(企业)、政府、政府机构。
66、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公司制。
67、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68、能发行股票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69、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
70、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股票、发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
71、补充短期流动资金的主要手段是:发行短期债券。
72、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原因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73、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我国和日本如此,但股份制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74、欧美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公司证券”。
75、政府发行的证券品种仅限于:债券。
76、中央政府债券:无风险债券;对应的收益率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77、中央银行作为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中央银行股票、特殊债券。
78、中央银行股票主要以美国为例,采取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中央银行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类似于优先股。
79、特殊债券:主要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80、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81、证券投资人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82、证券投资人分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83、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基金。
84、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主权财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
85、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
86、证券经营机构的可用于进行投资的资金范围: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受托投资资金。
87、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88、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股票、基金、认沽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上市证券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证券。
8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投资范围视资产管理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
90、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91、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92、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9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94、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95、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97、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方式:通常采用自设投资部门进行投资、委托专门机构或购买共同基金份额等方式。
98、保险公司除投资于国债之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99、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均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产的投资进行集中管理,称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
100、 截止2007年末,中国保险业投资类资产规模已超过2万亿人民币。
101、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102、 在我国,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03、 QFII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交易所内上市股票、交易所内上市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104、 QFII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的申购。
105、 QFII的投资规定:
(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6、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经国务院批准,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107、 参与证券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108、 信托公司投资运作方式: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109、 我国目前尚未批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111、 我国现行的规定(对企业):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13、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
11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115、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2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年金”。
116、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
117、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由于由企业控制,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的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发范围限制不多。
118、 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119、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依据:2001年底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2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122、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123、 社保基金的投资品种比例:
(1) 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
(2) 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
(3)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4)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5)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124、 社会保险基金“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12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6年年报数据,截止2006年底,我国社保基金资产规模达到2827.6亿,其中证券市场相关投资约占2/3。
126、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27、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128、 根据2004年2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129、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2)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3)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4) 劳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投资比例。
(5)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6) 企业年金基金限制: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0、 社会公益基金: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131、 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
132、 为保护个人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如衍生产品、信托产品),监管法规除要求个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外,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33、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134、 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135、 2006年1月1日,经修订的《证券法》将又有的分类监管的规定调整为按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
136、 过去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叫法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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