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五十年的回顾(问题意识阅读答案)
一、回顾与回首的区别?
回顾是回忆知识,巩固知识,也可怕回忆过去,总结出经验,或者有新的领悟创新;回首就是回首过去,是对全部过去的一个抽象的总结,有对岁月流逝的感叹,有对自己没有功成名就的遗憾,有对自己身体日渐衰老的无奈,就叫回首,不管如何,希望大家回首过去,不后悔!
二、关于信息意识的问题?
信息意识是指客观存在的信息和信息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所关心的事或物的信息敏感力、观察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及对信息的创新能力。它是意识的一种,为人类所特有。信息意识是人们产生信息需求,形成信息动机,进而自觉寻求信息、利用信息、形成信息兴趣的动力和源泉。
信息意识是指人对信息敏锐的感受力、判断能力和洞察力。 信息意识,即人的信息敏感程度,是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的各种现象,行为,理论观点等从信息的角度理解,感受和评价。通俗地讲,就是面对不懂的东西,能积极主动地去寻找答案,并知道到哪里,用什么方法去寻求答案,这就是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包括信息经济与价值意识、信息获取与传播意识、信息保密与安全意识、信息污染与守法意识、信息动态变化意识等内容。
三、潜意识与显意识的区别?
1 潜意识与显意识是两种不同的心理现象2 潜意识是指我们无法直接察觉的心理活动,包括自动化的行为、情绪、冲动、梦境等,它们可以影响我们的行为和思维,但我们并不一定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和作用。3 相比之下,显意识是指我们能够直接察觉和控制的心理活动,包括意识到的感觉、思考、判断等。延伸:潜意识和显意识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潜意识可以影响我们的行为和思维,而我们的行为和思维也可以反过来影响我们的潜意识。此外,潜意识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在显意识之中,例如通过梦境、自由联想等方式。对于个体的心理健康和发展,了解和掌握潜意识的机制和特点,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意识与无意识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潜意识是人类自己没有意识到的一种思想,它是发生在已经意识到的思想和设计活动最初期之前的阶段。
2、下意识仅从心理学意义上讲,即人的不自觉的行为趋向或受到外界影响不受控制做出的自然反应。
3、无意识,也称潜意识,并不是没有意识,是个体不能知觉到的心理活动。
二、特点不同
1、无意识状态,即潜意识状态,是认识主体客观存在的一种精神活动、一种潜在的认识过程,是未被主体自觉意识到的意识。
2、下意识或前意识状态,这种中间的意识状态较接近于意识状态,虽然此时此刻尚没有意识到,但在集中注意力,认真回想之后是容易随时被回忆、感觉而重复出现于意识状态的部分。
三、作用不同
1、下意识(前意识)位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扮演者“稽查者”的角色,严防潜意识中的本能欲望闯入意识中;
2、潜意识则始终在积极活动着,当下意识“稽查者”放松警惕时,就通过伪装伺机进入意识中。
意识、下意识(前意识)、无意识(潜意识)的关系:
三者之间不是静止不动,而是充满矛盾和斗争。无意识总是想往意识层面上冲,而意识不允许其入内。下意识如同“稽查员”,不允许无意识随意进入意识之中。意识只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外显部分,对个体精神活动的支配最为无力,下意识也同意识一样没有什么重要作用,而无意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人的心理活动起着支配作用,是人的精神活动的基础和主宰。
参考资料:
五、意识潜意识无意识前意识的区别与联系?
意识、潜意识、无意识、前意识是精神分析理论中的概念,他们之间有以下区别与联系:
1. 意识
意识是我们主动并能够感知的心理过程,我们可以通过觉察、思考、分析、判断等主观活动来获取有关自己和周围环境的信息。意识是我们的注意力集中的主要对象。
2. 潜意识
潜意识是意识和无意识之间的一个层次,包括无法专注或故意封锁的感知、想法和心理过程。潜意识中的内容不一定为我们所知,甚至可能与我们的意愿和价值观相违背。潜意识活动大多发生在我们无法感知或控制的范畴内,但它对我们的行为和思维有着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3. 无意识
无意识是超越潜意识的范畴,它包括我们无法认知且永久不能靠近的一些心理过程。例如,我们的许多自主生理过程就归类为无意识。无意识与意识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4. 前意识
前意识是意识的一个阈限,通过意识的推广和恢复对潜意识成分的揭示,前意识成为一个含义非常重要的概念。前意识是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一个中转站,它是指那些尚未成为意识的心理过程,但可以在恰当的情况下轻松地变为完全清醒的意识。
综上所述,意识、潜意识、无意识和前意识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潜意识和无意识都是我们不容易察觉的心理过程,但它们与我们的行为和思维有着重要的关系。前意识则在潜意识和意识之间充当着关键的角色,帮助我们意识到那些尚未完全清晰的心理过程。
六、纪律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学习意识不强,对工作和学习思考不够深入丶不够全面丶不够细致。常因工作忙为借口放松学习。
2.工作要求不高,在工作上存在过得去就行的想法。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
3.律己不严的问题。作风散漫,严人宽己。
二丶在今后的工作及日常行为上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既要全面又要透切。
二要严格遵守规章纪律。要自律,在律己方面要严讲规矩严守纪律。
三要坚持持之以恒,始终自觉自愿做守记律遵规矩的模范实践者。
七、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区别?
意识是最一般意义上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内容。而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它包括人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和人们的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等。
例如说自然科学是意识的范畴,但不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生活的内容,只有像社会科学学科如哲学、艺术等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当然还包括他的初级形式,社会心理与风俗习惯。
八、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件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2、使用范围的区别:
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所掌握运用。
法治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是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的执掌者掌握运用的思维方式。
3、引申寓意的区别:
法治思维:蕴含着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判断。
法律思维:必须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
扩展资料: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包括: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有了这种法律思维,人们对于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九、无意识与潜意识的区别?
人有三种意识,就是你说的中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无意识和下意识为潜意识另称.
区别:前意识,中意识和潜意识就像夹心饼干,前意识在上层,中意识为夹心,潜意识为下层
就是说中意识为过渡区,是把前意识向潜意识转换
而前意识一般为人的平常的意识,潜意识为人内心中潜在的意识.
联系:前意识,中意识,潜意识密不可分,组成人的心理活动.
前意识是人对一切的反应意识,潜意识是人从一些自己内心认为比较重要,特别等等的意识或者潜在的意识.
就像我刚才说的,中意识为过渡区,在心理学中不常提起它,因为它只是将前意识与潜意识转换,这样来说吧,人在做梦的时候,会梦到今天所遇到的事情,这就是前意识转化为潜意识,所以人才会在睡觉时做梦,而潜意识向前意识转换就是一些下意识或者说无意识所做的事情.
能明白吗?
十、执法意识不强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责任意识不强。一是执法理念上,个别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责任意识,没有真正重视行政执法,“权力自留、责任下放、矛盾上交”的趋利避责观念仍然存在;二是执法方式上,习惯于集中整治、专项整顿的“运动式”执法,而不善于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元治理,未形成常态化的执法监管体系。
(二)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不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还不够适应当前执法新要求,面对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时常暴露出执法部门法律法规驾驭能力的不足,进而出现“法用不够”的问题,难以发挥法律法规赋予各种手段的效力,更不善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形成有效的“组合拳”。
(三)执法案卷归档不够规范。个别单位没有做到行政处罚一案一卷,行政处罚案件既没有完备卷宗资料也没有分案归档,一堆材料用夹子一夹了事。有些单位的案卷装订很不规范,没有卷内目录,案卷内文书档案顺序混乱,且文书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四)法制审核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个别案件法制审核程序不严谨,部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制审核人员签字,仅仅流程式填写法制审核表,未充分发挥法制审核程序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