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哪些,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哪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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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哪些,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哪些知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但是对于具体项目就说法不一,摘录几种说法。

一、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进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分隔带、街道标牌、道路两侧边询、道路绿化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桥涵的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照明设施。

(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填埋处理场。

(六)城市的其他市政设施。

二、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四、

某市市政设施包括雨水管网系统、污水管网系统和市政道路工程;公用设施包括给水系统工程、电力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和电视广播工程;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育文化用房和卫生民政用房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环境建设和垃圾收集处理等。

五、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各级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代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防洪资金是水利建设基金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第二章 防洪资金的征收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防洪资金:

(一)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

(五)联营企业;

(六)私营企业;

(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八)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防洪资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征:

(一)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或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第八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防洪资金,按年度计征。

年度应征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25%;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半征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50%;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征收。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资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第十条 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以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各项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最低起征点为100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第十一条 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第十二条 防洪资金由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一)中直、省直企业和中直、省直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省级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征收,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二)个体工商业户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具有最终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国级国库。第十三条 以现金方式缴纳防洪资金的,代征部门可先将现金存入其在银行设立设立的防洪资金专户,并于每月底前按防洪资金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第十四条 征收防洪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防洪资金征收专用票据。防洪资金征收票据的管理,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防洪资金:

(一)监狱劳教企业;

(二)政策性亏损企业;

(三)关停企业;

(四)国家规定减免流转税的企业;

(五)省人民政府决定减免的;

(六)其他经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减免的。第十六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减免防洪资金时,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一)防洪资金由省级代征部门组织征收的,应经省级代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二)防洪资金由市、州、县组织征收的,应经同级代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防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