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类法律基础知识的真题和相关题库试卷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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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专业知识通常包括五种题型,示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之桥名师解析】:

“从旧兼从轻”作为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相关规定,每个法律人都可以脱口而出,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是否能清晰理解,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题考点相对简单,属于法检专业知识中较容易的题目,也就是每年这样的题目有将近30分左右,考生只要稍微细心点就可以完全做对的。

二、多项选择题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法之桥名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相关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题就直接考察了公共财产这一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如果基本功不扎实、记忆不准确的话很难全部选对,这类题目在多选中主要集中考察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判断题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法之桥名师解析】:

本题的前两句内容为《继承法》第25条第二款的内容,没有问题,而最后一句关于“两个月”的定性涉及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问题,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第一、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经过则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经过则是实体权利的丧失。因此本题中的“两个月”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由本题可以看出,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考察并不难,难点在于考生能否从本质上区分法律中两个基本概念的特点,并将这些特点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这也正是云南法检考试的特点之一。

四、简述题

【示例】: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之桥名师解析】: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第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第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温馨提示】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放在法律专业知识中考查属于简单类题型,但是要想在答题中拿到满分还是比较困难的,要求答题简洁明了、字迹工整,运用到法言法语。简答题准备的时候要求准确记忆,但是考试涉及的内容多、记忆量很大,因此,要有选择的进行精准记忆,力争拿到满分,这样才能确保专业知识90分以上。

五、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

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回答。

【示例】:2011年初甲、乙、丙三人筹资50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餐馆,三方没有进行任何约定,由于三人的勤奋能干,餐馆的生意十分红火,2012年初盈利90万元。此时甲提出要其侄子丁参与合伙,乙同意,丙表示反对。但是在此情况下,丁就径直参与餐馆的经营管理,但是一直没有分得任何利润,此后,丙因为丁的加入在未表明自己是否退伙的情况下离开了餐馆。2013年由于管理不善,餐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在卖掉餐馆还债之后,还欠外债120万元,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丙以自己已经退伙离开餐馆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赔偿请求。

问题:

(1)2013年初90万元的盈利,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对于120万元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法之桥名师解析】:

(1)90万元的盈利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

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在没有约定合伙份额的情况下,按出资份额确定盈利分配,不能确定份额的,视为合伙份额均等。

(2)丁不能成为合伙人;

因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入伙的,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本案中丙反对丁的入伙,因此,丁不得入伙,不是餐馆的合伙人。

(3)甲、乙、丙三人对1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

第一,丙并未按照法定的退伙程序退伙,任然视为合伙人,需要承担合伙责任;

第二,虽然丁参与经营,但其不是合伙人,不承担合伙债务。

第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解散合伙后,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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