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知识产权哪个专业好?

bdqnwqk3天前问题1

一、法学和知识产权哪个专业好?

所以,相比于一般法学专业本科生,知识产权专业基本上毫无优势可言(普通法学专业本科生也要学知识产权法),而且在就业上比法学专业也窄得多。因此非常不建议本科生(尤其是二本三本及其他不知名院校)报考知识产权专业。但是,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专业,建议法学专业本科生,以及理工科专业本科生,可以尝试报考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

二、知识产权报论文查重吗

查重。

拓展:《知识产权》(月刊)创刊于1987年,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作为国家核心期刊阵地和窗口作用,加强了各单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广泛团结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战略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人群:公司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广大代理人、发明人等受众群体。连续两次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评定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已连续10年成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选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来源期刊。

三、专利非正常申请比例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

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鼓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年度起五年内不予以资助或者奖励;

5.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议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6.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项行动,累计分四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共81.5万件。截至去年年底,前三批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撤回率达到97%。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坚决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取得了良好成效。总体来看,做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引导地方优化专利政策,全面取消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引导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大前端排查力度,通过计算机辅助筛查和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手段,对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案件进行严格排查、审慎认定。

三是对排查认定为非正常的专利申请,及时向地方通报,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申请人主动撤回。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营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申请人正确进行专利申请,积极促进质量提升。

特别是,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项行动,累计分四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共81.5万件。截至去年年底,前三批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撤回率达到97%。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作出吊销资质、停止承接代理业务等重处罚;对人均代理量持续超过平均水平5倍的代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机构,挂牌督办地方给予行政处罚。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一、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二、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